在生活中,我們時常會聽到這樣的事:父母為了孩子的生活更加幸福,拿出自己多年的積蓄,為小夫妻購買了房產。因此,父母的這筆資金是借來的還是贈與的?深圳民間借貸律師帶您一起看這個案例。
日前,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一名母親向其兒子兒媳退還購買房款的案件做出最終判決,法院認定,父母為婚后的子女購買房屋,除書面明確表示贈與外,應視為一種借款,并由子女償還。
案件簡介
兩年前,洪女士的丈夫林先生因為疾病突然死亡,去世前兒子兒媳想要購買自建房,林先生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為兒子支付了全部20多萬元的房款,并登記在兒子名下。現在差不多三年過去了,這筆錢還是沒賺到,洪女士覺得這筆錢是屬于兒子的兒媳借的,應該還的。孩子媳婦卻認為這筆錢是父母贈送給自己的,不應該還,洪女士無奈地將兒子的兒媳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
初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購房款是出借還是贈與。在法庭上,原告洪女士就其所主張的借款的事實沒有提供雙方有借款的證據,被告兒子兒媳就其要求贈與的事實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初審法院綜合有關事實,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對于欺詐,脅迫,蓄意共謀的事實證明,以及口頭遺囑或贈與事實的證明,如果人民法院認為存在這一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可以排除合理懷疑的,應認定其存在。這一條款表明贈與事實比一般事實要高。案件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確實存在款項交付,二被告也同意了這一點,如原告方未明確贈與意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對于贈與贈與的,由二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律師提示
此外,從公序良俗的角度看,孩子成年后應該獨立生活,父母的關懷和幫助,孩子應該感恩,但是這種關愛和幫助并不是一項父母應承擔的法律義務。所以,如果父母出資時沒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則應認定出資款是給子女的臨時性貸款,目的是為了幫助子女度過經濟困難期,子女理應有償還責任。因此本案中的購房款應認定為借款,被告有償還的義務。
被告人兒子兒媳不服,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這筆錢雙方都沒有直接的書面證據來證實資金的性質。從法律意義上講,由于父母無義務出資買孩子,子女已不再是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階段的責任。家長提供購房資金的行為,更多帶有暫時性的性質,沒有明確的償還期限不能作為無償贈與。通過對該付款的背景、家庭經濟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并結合曾進行過家產分割等情況,在無證據證明該筆購房款為贈與的情況下,在無證據證明該筆購房款為贈與之處。深圳民間借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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