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接下來就由圳民間借貸律師帶您走進案件。
【案情簡介】
原告游某瓊訴稱:2015年5月,被告秦某燕以做生意缺資金進行周轉問題為由向原告提供借款20000元。2015年6月23日,被告可以再次向原告公司借款80000元,并于2015年6月23日給原告要求出具了借條一張,借條約定企業借款合同期限超過兩個月,如到期未歸還,每月需要按照2%的利率作為支付以及利息。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大量借款投資本金,但被告不能僅僅支付了4000元利息,且被告存在未按借條約定的期限沒有歸還銀行借款,直到2016年4月19日才歸還原告10萬元通過借款貸款本金。
之后,原告曾多次使用要求以及被告進行支付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間的利息收入共計12000元,被告卻一再出現拖延。原告游某瓊向法院可以提出通過訴訟服務請求:被告沒有立即用于償還原告提供借款企業利息12000元(借款資金利息自2015年10月23日計至2016年4月19日)。
被告秦先生沒有答辯,也沒有舉證和盤問。
【審理查明】
2015年5月,原告向被告可以提供企業借款20000元。2015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公司出具沒有借條,借條載明因本人通過做生意就是需要,在游某瓊借款10萬元整,由于學生上個月借了2萬元,現支付76000元,一共10萬元,包含工作兩個月的利息4000元,利息付到8月23日,期限進行兩個月,如到期未還款,每月必須按照2%的利息費用支付以及利息。被的賬號管理信息是:中行,秦某燕,621xxxxxxxxx。次日,原告向被告轉款74400元,原告中國主張使用現金或者給付作為被告1600元,但未形成提供相關證據研究證明。
原告確認被告分別于2015年9月及10月支付利息2,000元,并于2016年4月19日償還本金100000元。被告尚未支付余下的利息。
【判決要點】
法院關于審理認為:原被告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可以表示,其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及行政管理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進行有效。
對于企業雙方2015年6月的借款,依法管理應以到賬開始正式生效,原告主張通過現金進行給付的部分,因無證據證明,則原告該主張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00條的規定,貸款本金不得提前扣除利息,貸款實際還款額不得提前扣除利息。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實際支付的貸款本金應為94400元。當被告償還100000元時,超出實際貸款本金5,600元的款額應視為還款利息。除了原告確認被告已支付的4,000元利息外,被告還支付了9,600元的利息。
經核算,被告應支付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10月22日的利息7489元,被告支付利息的超出部分為2111元,扣除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4月19日的利息,得9091元。原請求超過數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因為事實沒有根據。
【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法院裁定被告秦明巖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間,清償原告于明瓊貸款利息9091元。
【律師點評】
本案中,原告給被告的第二筆借款為8萬元,其中4000元為利息折算。由于月息2%是上限,本金只能是76000元。但原告實際轉賬74400元,扣除1600元后,顯然是第一筆利息,即如果以80000元本金為基數,按月息2%計算,每月利息正好是1600元。
由于本案的約定是轉讓和支付貸款,實際收到的金額與約定的金額不一致,貸款人要求支付差額的金額是現金支付的,但沒有提供差額的證據,不符合生活常識。 因為現金部分是一個月的利息。 因此,法院認定案件實際貸款本金為9.44萬元,并以此為基礎計算利息。
在實踐中,如果轉移支付的貸款金額不是特別巨大,貸款人扣除斬首利息后,關鍵是要看借款人是否編制了現金欠條,如果貸款人編制了欠條,如果扣除的斬首利息部分是以現金支付的,借款人很難證明貸款的實際金額; 如果沒有額外的欠條,貸款的本金只能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借款人可以主動申領。以上就是深圳民間借貸律師為您講解借貸糾紛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咨詢深圳民間借貸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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