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探討在借款人主張出借人為“職業放貸人”時,應當如何舉證。首先,我們將闡述相關法律規定,隨后通過一起具體案例的分析,展示如何運用法律條款進行舉證。深圳法律咨詢網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一、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協商確定;未經協商或者協議無明確約定的,不得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間借貸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利率受到一定限制。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對于職業放貸人、利用自己的職務或者業務便利從事放貸活動的人,其利率約定的效力受到限制,同時應當負擔舉證證明其放貸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二、具體案例分析
某A向某B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率5%。但由于某A經營不善,無法按時歸還本息,導致借款合同無法履行。后來,某A主張某B是職業放貸人,利用自己的業務便利向其放貸,并且其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出借目的具有營業性或經營性。因此,某B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出借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在此案例中,某A已經主張了某B的出借行為符合“職業放貸人”的標準,因此,某B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的出借行為不符合職業放貸人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職業放貸人是指具有專業知識、專業技能,或者經常從事借貸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此,某B需要證明自己存在多次反復從事有償的民間借貸行為,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同時,出借目的具有營業性或經營性。
為了證明出借行為的反復性和經常性,某B可以提供以下證據:
出借人名下存在多筆借款:可以提供出借人名下存在多筆借款的借據、合同等證據,證明出借人曾經多次進行借貸活動。
銀行流水賬單:出借人可以提供其銀行賬戶的流水賬單,證明其在一定期間內多次進行了放貸活動,證明出借人從事放貸活動的經常性。
還款收據:出借人可以提供自己在一定期間內的還款收據,證明其借出的款項曾經多次收回,證明出借人從事放貸活動的反復性。為了證明出借目的具有營業性或經營性,出借人可以提供以下證據:
稅務登記證明:如果出借人從事放貸活動的主要目的是獲得收益,那么出借人可能會進行稅務登記,出借人可以提供自己的稅務登記證明作為證據。
合同證據:出借人可以提供自己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其他相關合同,證明其出借行為的目的是獲得利益或回報。
營業執照等證明:如果出借人是一家公司或其他組織,那么可以提供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證明其從事放貸活動的主要目的是經營活動。綜上所述,出借人在被借款人主張為職業放貸人時,應當舉證證明自己從事放貸活動的反復性、經常性,出借目的具有營業性或經營性。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職業放貸人約定的利率應當受到限制,因此出借人在舉證之后,還需要證明其利率約定符合法律規定。
在深圳市,根據《深圳市民間借貸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涉及民間借貸合同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當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
總而言之,在民間借貸活動中,職業放貸人的法律地位受到限制。出借人和職業放貸人之間的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應當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因此出借人需要認真對待相關法律法規,遵守相關規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除此之外,深圳市還規定了相關的監管措施,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監管。根據《深圳市民間借貸管理暫行辦法》,市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有關機構應當加強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督和管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出借人應當注重風險管理,避免因為借貸活動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最后,深圳法律咨詢網需要指出的是,在處理職業放貸人與借款人之間的糾紛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綜合考慮各種證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或仲裁決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民間借貸活動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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