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區別在于獲取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一般發生于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間,獲取款項后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于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采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于違法行為。接下來就由深圳民間借貸律師為您講解假貨式欺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假貨式欺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
1、區別假貨式欺騙與官方借貸糾紛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之目的。
2、假貨式欺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用無為目標,經由過程假貨的體式格局騙取公私財物。實踐中,許多假貨是欺騙的行動人在歸案后,總會供應借條等證據,并辯護稱其與被害人之間是官方假貨膠葛。因為此類案件與官方假貨膠葛有類似的地方,是以給判別此類案件的性子帶來了很多攪擾。筆者認為,區分借貸式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之目的。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偏聽偏信被告人的辯解,而應當結合行為人的具體行為表現及其他客觀因素加以綜合分析判斷。具體應當審查以下幾個因素:
二、檢察行為人告貸前是否具有還款能力
1、假如行為人告貸前已債臺高筑,或沒有任何財富和合法職業,卻少量向人告貸,則縱然告貸時有出具借條,仍能夠判別其擁有非法占領目標。反之,假如行為人告貸前經濟狀態精良,則即便使用了一些詐騙要領如夸大償還能力等獲得了借款,事后因天災、經營虧損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歸還借款,但因其所擁有的房產、股票等其他財產能保證出借人利益不受損,因此可以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應認定為詐騙。
2、增補:這里所說的還款才能包孕告貸前和告貸后,普通而言,判別有沒有還款才能,咱們不克不及只簡略的審查行為人在借款時的實際條件如何。如果行為人在借款前不具有還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將款項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進行正當的投資,有固定、可靠的收入來源,那么其具有還款能力是顯而易見的。
3、有的行動人在告貸前擁有還款才能,但在告貸后因主觀緣故緣由導致還款能力喪失的,因其主觀上不具有不歸還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4、但假如行動人在因主觀緣故緣由致使告貸無奈償還以后不是采用積極的補救措施以實現盡早歸還借款,而是趁機逃離,對債權人避而不見,表現出不愿承擔責任的消極態度,行為人的這種“趁機賴賬”的態度完全可以推定其主觀上已經產生了非法占有目的。
三、檢察行為人告貸時是否采取了詐騙手段
欺騙案件中,行為人為了欺騙未遂,在告貸時往往會接納虛擬究竟或瞞哄本相的手法,或虛擬告貸用于某種投資或營利性舉止,或許諾高額的本錢,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被害人誤信其能連本帶息還款。而在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往往會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和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騙的方法。
增補:以告貸體式格局構成的詐騙罪中的欺騙行動與官方告貸膠葛中的告貸未還行動,都包括有必定的詐騙成分,但詐騙罪的訛詐行動關于行為人的告貸不還的非法占領目標起著決定性的、根本性的感化:正因為有事先的欺騙行動,行動人才認為有“充沛”的來由覺得不予償還,也正因為有不予償還的非法占領目標,才會采取各種詐騙手段,這種非法占有目的和詐騙手段之間是互為因果的。而一般的民事借款糾紛中的借款未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觀目的,行為人是要通過正常的借款行為來實現自己正當利益,行為人在借款前后雖然采取了一定的欺騙手段,如夸大自己的誠信度、歸還能力等,但這種欺騙行為對借款的最終歸還不具有實質的影響,或者說這種欺騙行為與事后發生的不能歸還的結果之間不具有詐騙罪的手段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屬于借款后的誠信瑕疵行為。以上就是深圳民間借貸律師為您講解的假貨式欺騙與借貸規則的區別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咨詢深深圳民間借貸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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