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的父親生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因補償問題張先生與征收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故一直未簽訂補償協議。之后房屋被強拆,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一審法院卻不予立案,經過上訴,山東高院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審理,征收方卻辯稱張先生的房屋是洪水沖塌的……今天,深圳拆遷政策網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子。
張先生父親生前在山東省某村擁有房屋院落一處,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因公路建設需要,征收方于2016年9月26日發布《擬征收土地公告》,對張先生所在村部分集體土地予以征收,用途為公路用地。
2017年3月6日,征收方發布《擬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上述房屋在修路征地范圍之內。2017年5月,涉案房屋所處的公路路段建設開始施工。但因對補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張先生未就涉案房屋與有關單位達成搬遷補償協議。2017年8月11日,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
張先生不服房屋被拆,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征收方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但一審法院卻裁定不予立案,張先生不服,上訴至山東高院,山東高院經二審審理撤銷了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審理。
張先生提供了房屋產權證明、征地公告、補償安置方案、涉案房屋拆除前后照片、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其對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權益,征收方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不料征收方辯稱,其并未實施過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是因道路施工過程中土方堆積在涉案房屋附近導致排水不暢,加之汛期雨水較大,致使涉案房屋被淹后倒塌。請求法院駁回張先生的起訴。
法院認為,張先生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體系,可以證明涉案房屋位于道路建設施工線之內且在修路過程中滅失的事實。征收方在征收過程中負有對被征收人予以及時、合理補償安置的職責。在未與張先生就涉案房屋達成搬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涉案房屋即被拆除,在征收方未舉證證明該拆除行為系由其他行政主體具體實施的情況下,應由其承擔違法拆除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深圳拆遷政策網專業律師認為,因道路建設公共利益的需要,市、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有權機關批準,依法、合理予以補償和安置后,可以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但征地補償應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在征收拆遷中,被強拆的理由花樣繁多,比如被認為是違建,被認為涉及到環保處罰等等,但無論什么樣的理由,均要依法有據。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知曉相關的拆遷‘套路’,遭強拆后,及時保存證據,依法合理維護自身的權益,用法律之矛拆穿各種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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