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糾紛律師 “端正社會風氣,提升社會正能量”是我們生活中經常談論的話題。前段時間記得和大家分享了一篇文章,講的是老人摔倒了,路人能否幫忙。今天我想分享的是,救助者在要求巨額賠償幫助老人后,別無選擇,只能自殺。是否涉嫌敲詐勒索?
老人被要求巨額賠償后,救助者自殺。是否涉嫌敲詐勒索?
2013年,李夫婦結婚。雖然去流水線上班,但都有工作。婚后他們也過著和諧平淡的生活。這一天,倒霉的事情落到了李身上。大約五點鐘,李下班回家,騎著摩托車。
在路上,他發現一個老人躺在地上,好像起不來了。他好像試了很多次,就把車停下來,然后把老人扶起來送醫院。
老人治愈清醒后,誰知道他堅持說自己是被李撞倒的,老人和女兒還向李賠償了20多萬元。
李住在農村,在流水線上干活養家,20萬,對他來說是一筆巨款。另外,家里還有一個孩子要上學,對李來說真的很難。
然而,老人多次催促,但李不能一起。這一天,在老人和家人的催促下,李無奈,自殺以證明自己的清白。
老人被要求巨額賠償后,救助者自殺。是否涉嫌敲詐勒索?
之后老人會因為自己的病很快死去。當老人得知救助者自殺的消息時,老人終于在死前說出了真相。他摔倒了,不是李的。同時,他也找到了當時的證人。你覺得這個案子怎么樣?
本案為實際案件,情節不同,增刪僅供法律討論。
看過這個案子后,有人說,李燦的妻子在此案中提起民事訴訟?在上述案件中,雖然老人的女兒可能因為不知道而不構成犯罪,但她的行為仍然是客觀違法的,在李的敲詐勒索中起了主要作用。所以老人和女兒都應該是賠償的主體。
綜上,李的妻子可以再提起民事訴訟。李的妻子可以要求賠償死亡、喪葬費、子女至18歲生日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以及贍養老人的費用。在這一點上,也有人提到了老人和女兒的行為,這是敲詐勒索和共同犯罪,對嗎?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我們來看看什么是敲詐。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威脅、脅迫或者脅迫被害人,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本罪的行為模式是行為人向被害人告知惡,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基于恐懼,他被迫向行人交付財物,受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在上述案件中,老人和女兒以要求高額賠償相威脅,致使李產生恐懼心理,被迫向行為人交付財物,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非法構成要件,具有客觀違法性。
同時,根據共犯違反層次說,老人與女兒客觀上對李進行了敲詐勒索,客觀上共同犯罪,故敲詐勒索的結果應歸于老人與女兒。
因為老人有敲詐勒索的意思,所以老人構成敲詐勒索罪。女兒不知道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她沒有敲詐勒索的意思。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深圳刑事糾紛律師 老人被要求巨額賠償后,救助者自殺。是否涉嫌敲詐勒索?
綜上所述,在上述案件中,老人和女兒向李勒索20萬元,數額應該很大。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