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要點】根據(jù)《民事案件原因規(guī)定》,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已明確列入第八部分之二十一條與公司有關糾紛第二百五十六條,不列入本規(guī)定第九部分的侵權責任糾紛。因此,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的區(qū)域管轄權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侵權責任糾紛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二條不明確排除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的適用,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上訴人恒福風險投資企業(yè)、利訊投資(大洲際)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越興投資有限公司、深圳越華新材料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件,不接受深圳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7)65號裁定,向法院上訴。
恒福風險投資企業(yè)、利訊投資(大洲際)有限公司上訴,深圳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不得移送管轄權。本案不屬于專屬管轄權,也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因為本規(guī)定所列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類型不包括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二條雖然補充和擴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況,但仍未包括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糾紛。原審法院裁定,本案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無法律依據(jù)。本案的爭議屬于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糾紛,案件的性質(zhì)是侵權糾紛,即上訴人侵犯浙江雅迪纖維有限公司的財產(chǎn)權,應當按照侵權案件的管轄原則提起訴訟,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由侵權結果管轄。本案被上訴人戴建飛、王景良、馬沙利用相關關系非法將浙江亞迪纖維有限公司資金轉(zhuǎn)移到深圳越華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越興投資有限公司銀行賬戶,用于上述兩家公司的建設和運營,兩家公司住所在深圳,深圳屬于侵權實施,屬于侵權結果,符合區(qū)域管轄權,不違反等級管轄權。司法實踐支持損害公司利益糾紛的案件,應當適用侵權案件的管轄原則,以有效的判決案件為證據(jù)。深圳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7)深民初65號的民事裁定,由深圳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
深圳某星月投資有限公司辯稱,深圳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當移送上海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本案屬于公司糾紛,適用有關公司的專屬管轄權。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此類案件比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更合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該法第二十六條的補充和擴展,在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訴訟一詞中使用了等待一詞
經(jīng)審查,法院認為本案是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糾紛。根據(jù)《民事案件原因條例》(法201141號)第一次修訂),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已明確列入本規(guī)定第八部分之二十一與公司有關糾紛第二百五十六項,不列入本規(guī)定第九部分的侵權責任糾紛。因此,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的區(qū)域管轄權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侵權責任糾紛的規(guī)定。此外,由于本案的審理可能涉及收集和轉(zhuǎn)移與公司利益相關的證據(jù),審查股東代表訴訟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案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方便當事人提起訴訟,方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恒富風險投資企業(yè)、利訊投資(大洲際)有限公司上訴引用的民事裁定不屬于指導性案件,與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事訴訟法》的適用。
綜上所述,利訊投資(大洲際)有限公司恒富風險投資企業(yè)上訴理由不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以駁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決。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深圳福田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