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組織和領導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那么組織領導傳銷罪詐騙的規定有哪些?下面由深圳詐騙罪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構造統領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八條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辦事等體式格局取得到場資歷,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所指的傳銷舉止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舉止中起構造、向導感化的發起人、決策人、控制人,以及在傳銷舉止中負擔謀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三、《最高國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辦理構造向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對于傳銷構造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后,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后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2.關于“團隊計酬”行為的處理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很多傳銷活動都是對他人進行詐騙實施的,而組織領導傳銷罪詐騙的規定是我國的刑法。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咨詢深圳詐騙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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