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guī)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fā)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fā)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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