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2018年底,原審被告人賈某從網上購買了100條公民個人信息,并獲得了5條獎勵。2020年7月,賈某用購買的個人信息在喜馬拉雅平臺上注冊了一個賬戶,用于測試流量。二○○二年七月十日,警方在清遠市清新區賈某家中將其抓獲,并從其所用電腦中繳獲公民個人資料10535185條。初審法庭認定上述事實,經查證,戶籍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電子數據提取,電子數據提取筆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明。第一次開庭審理的被告人賈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紤]到賈某歸案后能夠坦白認罪,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第一次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賈某因違反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二、公安機關扣留的手機3部、電腦3部、手機SIM卡、電腦3部、SIM卡14部、內存卡1部,光盤和其他一批物品,應沒收、銷毀。
上訴請求中的上訴人賈某,一審判決認定2013年上訴人下載了“兩千萬開房資料”構成犯罪,并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修正案(九)》的規定,是一種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量刑,一審認定上訴人2018年獲取105條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屬犯罪,《刑法典》第253條第3款“情節嚴重”,上訴人行為不構成犯罪。鑒于此,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上訴人特此上訴,請二審改判。原告辯護人認為,被告賈某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被告無異議。關于“兩千萬開房數據”的下載時間應該是2013年,而非2019年,辯方認為,本案中適用法律時應依據“從舊兼輕原則”,應用下載量2千萬條數據行為完成當時的法律判決;靜安共和新路律師關于2018年獲取105條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意見與上訴狀中對該部分的意見相同;本案在量刑方面,要求法庭在不超過三年徒刑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并執行緩刑。
到案的檢察官表示,對賈某非法取得《2000W開房資料》的時間問題,不僅涉及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問題,也關系到賈某認罪態度問題。而賈某本人則一直為自己辯解,稱其從網絡上下載的“2000W開房資料”文件,但是經過補充提取賈某所用電腦硬盤數據,可確認賈某系于2019年5月26日通過網絡搜索查找到該文件信息,并通過迅雷進行下載。本電子數據核查筆錄取證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對于初審判決是否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鑒于《刑法典修正案(九)》頒布后,由于賈某兩次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發生,對初審判決適用該法規定沒有不當之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第1款規定,第3款(五)款及《關于處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5款第2款第3款規定,賈某非法獲取超過千萬條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以三年至七年徒刑,并處罰金。賈某曾多次非法獲得公民個人信息,之后又專門出資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結合賈某的認罪態度,一審判決的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不應對賈某適用緩刑。
根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二審法院綜合判定以下情況:上訴人賈某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以及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員提出的意見:
(一)靜安共和新路律師就本案量刑問題。本案中,初審量刑是否得當是爭論的重點之一,但爭議焦點的關鍵在于上訴人賈某電腦上有關“開房2000W資料”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獲取時間,也就是說,到底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還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對賈某的犯罪行為定罪。按照賈某電腦D盤“2000W開房資料”文件夾生成時間,文件夾建立于2019年5月26日,并結合公安機關從賈某電腦上查獲的有關資料,2019年5月26日,賈某在網絡上搜索了“2000萬開房數據種子下載地址”等內容,當天也有“兩千萬”下載到了如家、漢庭飯店等數據包整理版,在計算機網絡中,文件夾的創建時間和計算機網絡的瀏覽次數和下載軌跡可以精確對應,這樣就足以認定賈某的個人資料在2019年5月26日被非法獲取。盡管賈某爭辯說其是2013年為了查清楚自己的資料是否被泄露而下載了資料,但是現有客觀電子數據顯示賈某是在2019年才下載的數據包,顯然賈某的辯解還不夠充分。據此,2019年上訴人賈某非法獲取一千萬多條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來量刑。又結合本案其他情節和被告人供述情況,一審判決認定準確,上訴人賈某及其辯護人請求二審對賈某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采信。
(二)在本案中的定罪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之三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方式界定為偷竊或非法獲取,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是指以購買、接收、交換等方式,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在履行義務時收集公民的個人信息或服務。原告賈某通過購買和主動從網上下載等方式,非法獲取了一千萬多條公民個人信息,并利用其非法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在喜馬拉雅平臺上進行注冊,并利用其在喜馬拉雅平臺上注冊賬號進行流量檢測。
原告賈某侵犯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達到了千萬多條,其行為具有潛在的社會危害性,因此不適合對賈某宣告緩刑。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但是,有關公民的個人資料僅存于型號為“深海幽靈Z2Air”的筆記本上,目前在被扣押的另外兩臺筆記本上沒有看到有關公民的個人資料,目前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另外兩臺筆記本電腦是作案工具,因此扣留的其他兩臺筆記本電腦等物品,由扣留機關另行調查依法處理,確有不相關財物應退還給上訴人賈某。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賈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和主動從網絡下載等手段,違法獲得公民個人信息一千萬多條,并且把它非法獲得的公民部分個人信息用來在喜馬拉雅平臺上注冊一個賬戶測試流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侵犯個人信息罪。在法庭上出庭的檢察官發布的關于這個問題。 深圳寶安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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