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中劉某英敲詐,深圳市連云港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判決刑事判決書,于2020年12月29日宣判,在法定上訴期內,劉某英已經提出上訴,此案目前正在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一九九四年十月出生的公安局女輔警劉某英,2014年三月(當時不滿20歲)到2019年4月,正在或不間斷地與多名地方公安局副局長、派出所主任、副院長等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的兩性關系,之后以自己的家人得知后要找受害人鬧事.自己買房.懷孕.分居賠償等理由,捉拿公務員怕曝光后影響工作.家.名譽的心理,先后向9名受害人索取人民幣372.6萬元。事件發生后,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女輔警13年,并處罰金600萬,追繳違法所得372.6萬元。
這一案件發展至今,公眾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
一、案件是否將公開審理?第二審法庭可以進行全民普法嗎?
二.改判或維持此案?如果改判,會減刑嗎?這是無罪的嗎?
三.9個"受害者"是如何處理的?
胡錫進認為,陳昱霖先后向許秀波索取300萬+800萬+300萬共計1400萬元,之后再索取三千七百萬元未遂,法院最后裁定三緩三。罰款十萬,這一案件數額巨大,但判決卻清白兼備,特別是判處緩刑,罰款10萬,符合現實,符合民意期待。相比較而言,女輔警向9名交往過的公職人員索取300多萬元,被判刑13年,追繳300多萬元,并處以五百萬元罰款。
有些律師甚至表示,愿意免費為輔警進行無罪辯護。
所以,輔警是不是構成敲詐罪?
看看兩部分:
一.最高人民法院前刑事法官黃應生(一名敲詐勒索罪司法解釋起草人之一)的觀點:一起女輔警敲詐案件判決中的兩處硬傷一處!
二.最近對《刑法準則》中關于敲詐罪的完整整理。
一、黃應生,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事法官:女警敲詐案件判決中兩處硬傷一處!
一條“江蘇女輔警與多名公職人員發生性關系勒索近四百萬人被判處死刑”的新聞引起了網友的廣泛關注。
雖然許某敲詐勒索案鬧得沸沸揚揚,但從法律角度對其作為敲詐罪的司法解釋草擬,本文認為,本案一審判決中對事實的認定有兩個硬傷,在法律適用上有疏漏,如認定構成敲詐罪,如可以認定受害人有過錯,可對被告人從寬處理,即不認定其數額特別巨大,判刑的幅度為3至10年,最短刑期。
不管怎樣,今年一月底,深圳寶安區法院剛剛就網絡上一位女演員趙某衫被勒索一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書一經公開,立刻引發熱議,網友們立即把兩起案件作了對比,強烈的感覺是對許某判重了。也有不少網友認為,參考寶安法院的判決,對于公職人員的脅迫,許某沒有迫在眉睫之處,都是受害人自愿支付的,即使受害人都沒報警,許某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同理,以分手費、揭發情婦關系等為要挾的借口,只有許某得款300多萬元,卻被判刑13年,罰金600萬;而陳某則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3700萬元。為什么這個鴻溝那么大?!
對許某敲詐案、陳某琳敲詐案的詳細資料,上網一搜.觸手可及,我僅簡要介紹:
一是許某敲詐案。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女輔警許某與多名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然后以自己的家人知道后要找受害人鬧事.自己買房.懷孕.分居賠償等理由,捉拿公務員怕曝光后影響工作.家.名譽的心理,先后敲詐9人共人民幣372.6萬元。2010年12月,寶安區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許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五百萬元,追繳許某違法所得。
第二,陳某琳涉嫌敲詐。2018年1月至2月,陳某琳因購房理由,先后兩次向趙某衫要求與自己分手,并要求支付1100萬元人民幣,周某請求陳某琳同意分手并親自書寫二人關系.在刪除二人相片等隱私材料的承諾書后,向陳某琳支付1100萬元。之后陳某琳違約在網絡上公開二人關系,并于2018年10月8日,以暴露趙某衫隱私為理由,向趙某衫索要4000萬元。經過雙方同意分期付款,許向陳某琳支付了300萬元人民幣。而陳某琳再次違約,強迫許一次性支付剩余人民幣3700萬元。許遂向警方報案。據寶安司法部門認定,許在報案前已自愿繳納的1400萬元,由于沒有脅迫的“迫切性”,不屬于“強迫索取”,故不構成犯罪。且3700萬被強制要求,由于趙某衫報警,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琳因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0萬元。
關于許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罪,我不清楚案情,也不便多說。只是說一點,在現實的國情下,又在大眾的圍觀下,要讓許某無罪太難!他本人在公安機關工作多年,也與眾多公安領導有過密切的聯系,當然對此有自己的認識,所以他很早就認罪。所以,關于全部罪過和非罪過的問題,我可不想再畫什么了。下面的分析,都是基于對許某的假設,為了使判決更加公正,提出犯罪數額可以少定一些,刑期可以少判幾年,罰金也可以少罰一些。
一、判決對事實認定有兩處嚴重的傷害。
經過初審判決,認為后兩件事,即第8件敲詐林某14萬元,第9次敲詐劉某128萬元,不應認定為犯罪行為。
(一)敲詐勒索事實不明。
判決內容如下:“8.2017年2月至9月,被告人許某與林某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后以買房交首付為由,向某索要14萬元。
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對受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手段,強迫受害人獲取大量財物??謬?要挾的內容包括暴力傷害.破壞受害者人格.名譽.揭露受害者隱私.破壞受害者重要財產.栽贓陷害等。而判決并沒有看到許某對林某實施威脅或要挾,也許林某是完全自愿的,目的是為了和許某共筑愛巢.為了和許某一起奮斗。這個問題一定要核實,否則這筆錢是不能確定的。
(二)敲詐劉某乙的事實不明。
判決內容如下:“9.2016年3月至5月,被告許某與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劉某乙發生不正當性關系,之后以其母親知道自己懷孕欲到劉某乙單位鬧事,向劉某乙索要人民幣20萬元后,不會再接觸;2018年3月到2019年4月,許某再次與當時的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長劉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之后買房交首付.墮胎賠償.分期付款.分期付款,向劉某乙索要人民幣共計108萬元。”
判決結果顯示,不能看出許某和劉某乙復合后,再用威脅或要挾手段再次向劉某乙索要108萬元。就像一位女網友說的那樣:“許姑娘睡了一個派出所的所長,完事后也是以懷孕鬧事為由要走了20萬。沒有聯絡上,許小姐就跑到看守處。誰知這劉所長官運亨通,成了劉副局長,許姑娘倒回原處去睡去……又誤了108萬。究竟是智商捉急,還是舊情難忘?這到底是人性的扭曲,還是道德的墮落?"另有一名男網友也質疑:“劉某乙當所長時,被敲詐20萬元,升為副局長后,再次被敲詐108萬,劉某乙在一個坑里連續兩次跌倒,如果真的是被敲詐了,那就是兩年。
(三)建議補查補證方向。
假如補查補證,兩種可能,利弊都有。
首先,這有利于定罪。如果證實徐是一個圈子:徐從一開始就有勒索的動機,隨時看到機會誘惑,故意與公職人員發生關系,然后借此機會勒索錢財,你可以放心地認為勒索罪。正如重慶趙紅霞拍攝雷政富性視頻勒索300萬元一樣,有人負責規劃設立局,有人負責色誘,有人負責勒索錢財。這樣的團體行動,團體犯罪,必須嚴懲不貸款!
第二,不利于定罪。徐只是一名輔助警察,受害者是領導者,有些或頂級老板,如果深入調查,發現老板利用權利誘惑,脅迫女輔助警察關系,然后給予密封費、分手費、補償,不僅被告徐不構成勒索,而且可能導致受害者的其他犯罪行為,這怎么好?
因此,我不建議是否進行補充調查。但如果補充調查和補充證據,這樣的案件并不難處理。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后敲詐勒索的,有其固定的行為結構,刑法理論稱為四部曲:行為人脅迫他人~受害人害怕被迫交付財產~行為人獲得財產。
對于林和劉這兩筆,建議從以下角度查明事實,補充證據,熨平這兩個硬傷:
1.被告確實有懷孕流產的事實嗎?如果被告懷孕流產的受害者有義務賠償或賠償,過度索賠似乎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2.如果被告人確實編造了事實,這取決于他是否實施了威脅或威脅?受害者是否因脅迫而陷入恐懼,被迫交付財產?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否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是否屬于另當別論。
3.特別是被害人劉某乙是派出所所長、公安局副局長,具有查禁犯罪的法定責任。他是否主觀上知道自己被勒索,是否被迫交出財產?否則,被告無罪。如果是,有網友開玩笑說,劉某乙沒有依法立案查處,而是配合被告完成犯罪。他要么構成玩忽職守罪,要么是被告敲詐勒索罪的共犯。
二是法律適用中判決的疏漏。
男女之間存在不正當的性關系,特別是在這種情況下,男性處于主導地位,在性關系中處于主導地位,案的發生存在過錯。這種事實不需要太多證據證明,基本上可以通過常識來確定。從網絡輿論的角度來看,主流意見都是這樣認為的,甚至很多網友嘲諷被害人成了被告人。這些公職人員真的沒有嫖娼,不僅白嫖,追回所有財產,還加害,讓她坐牢13年,背負600萬罰款。判決沒有注意到這一點,認定被害人的過錯,理徐,可以說是一個遺漏。
(一)受害人有過錯的,可以從寬處理行為人。
當我們起草司法解釋時,我們考慮到男女之間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后的沖突和糾紛是很常見的。為了保護弱勢方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特別規定:如果被害人對敲詐勒索有過錯,可以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況酌情從寬處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視為犯罪。這是一個特殊的條款,優先于一般條款。根據這一規定,徐可以從寬處理,包括非識別金額特別巨大,直可以免除處罰。
為此,我在《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與適用》一文中,特別詳細解讀了從寬處理敲詐勒索特殊情況:
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對敲詐勒索有過錯的,可以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況,酌情從寬處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視為犯罪。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敲詐勒索案件確實是由被害人的過錯引起的。行為人威脅或者威脅被害人的過錯實施敲詐勒索的,不同于其他敲詐勒索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程度,不宜根據數額和情節機械定罪處罰。具體案件的處理應當根據過錯責任的性質、過錯與犯罪的相關性等因素綜合確定定罪量刑范圍。 需要強調的是,本文采用寬大處理而不是輕大處罰的表述,這意味著不僅可以在量刑中從輕處罰,而且可以在定罪(即法定處罰范圍)的識別中從寬處理。即使符合本解釋規定的金額或情節加重,也不適用于本條規定的加重處罰。
(一)敲詐勒索金額達到本解釋規定的金額較大標準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敲詐勒索金額,情節達到本解釋規定的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標準的,可以認定為金額較大;
?。?)敲詐勒索金額,情節達到本解釋規定的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巨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當然,本條的適用應當嚴格限制條件,注重社會效果,實現相當刑罰。
《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可以說主要是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當事人量身定做的。無論許如何起訴和追償,寶安司法機關都不認定這部分金額構成敲詐勒索罪,只認定陳反復違約,緊緊逼迫的3700萬元被認定為犯罪未遂,并從寬處罰,判三緩三。判決后,各方基本滿意,網友平靜。為什么?就是因為,憑良心,我們簡單地認為,許睡了這么多年的小女孩占了便宜,應該付出一些代價。許有過錯,也應該對陳從寬處罰。
(二)為什么能認定為數額特別大?
許多人指出,受害者的過錯只是酌情從輕處罰,不可能根據這種情況減輕處罰。此外,司法解釋不能創造減輕處罰的情況。
這里有一個長期而廣泛的誤解,認為根據《解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只能從輕處罰,不能減輕處罰。是的,司法解釋不能創造減輕處罰的情節,也不能根據《解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減輕處罰。但《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在被害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授權法官有權修改《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大、數額大、數額特別大的一般標準。如何糾正?解釋文章中明確列舉了敲詐勒索數額,情節達到本解釋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使法官作出公平判決,作為自己的罪行。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減輕處罰,而是授權法官根據行為的社會危害選擇更合適的法定刑范圍進行量刑。
不僅僅是數量論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因此,現行刑法只規定數額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級,不再規定具體的數額標準,讓司法解釋規定,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讓法官根據先例,根據實踐決定,只要刑罰相當,作為犯罪。司法解釋為什么要設置多個標準,制定特殊規定和授權,取決于社會的多樣性、案件的復雜性和個人的差異,而不僅僅是數量論,否則必然會導致一些案件案件太輕或太重,無法達到刑法的目的。事實上,這種情況在司法解釋中非常常見,特別是在財產犯罪的司法解釋中,將根據不同的情況設置幾個不同的標準。例如,在對敲詐勒索罪的解釋中,如何確定量,設置了多個標準和特例:
一是一般標準。敲詐勒索公私財產價值在2000元至5000元以上的,視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并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規定的金額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金額標準??梢?,各地標準不同,不統一。
二是從重標準。敲詐勒索公私財產,有累犯、犯罪記錄,或者以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可以按照一般標準的50%確定數額大標準。 深圳寶安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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