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根據對現場的勘查、技術分析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所出具的法律文書。接下來就由深圳交通事故律師為您講解交通變亂認定書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交通變亂認定書的性質
交通變亂認定書系交通治理部分依據《路途交通變亂處置步伐劃定》,按照法令劃定的步伐對變亂當事人依法制造的。交通變亂認定書作為交管部門考察交通變亂成因并劃分義務的處置看法,是不是屬于詳細行政行動,交通變亂認定書的性質是什么。《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3條“公安構造交通治理部分應該依據交通變亂現場勘驗、查抄、考察情形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綜上兩條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書面意見,不是行政行為,本質上是一份證據。
▌二、交通變亂認定書貳言權的行使及救濟
《路途交通變亂處置步伐劃定》第71條“當事人對路途交通變亂認定或出具路途交通變亂證實有貳言的,能夠自路途交通變亂認定書或許路途交通變亂證實投遞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請求。當事人過期提交復核請求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關照申請人。復核請求應該載明符合要求及其來由和首要證據。統一變亂的復核以一次為限。”76條“上一級公安構造交通治理部分覺得原路途交通變亂認定究竟清晰、證據確鑿充沛、合用法令精確、義務劃分公道、步伐正當的,應該作出維持原路途交通變亂認定的復核論斷。上一級公安構造交通治理部分覺得考察及認定步伐存在瑕疵,但不影響路途交通變亂認定的,在責令原辦案單元補正或許做出正當說明后,能夠做出維持原路途交通變亂認定的復核論斷。上一級公安構造交通治理部分覺得原路途交通變亂認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該作出責令原辦案單元重新考察、認定的復核論斷:(一)究竟不清的;(二)首要證據缺乏的;(三)合用法令謬誤的;(四)義務劃分不公正的;(五)考察及認定違背法定步伐大概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79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根據上述及相關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異議權提出主體:事故當事人。提出時間: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救濟方式:提出復核申請。提出方式:書面。材料接收部門:作出機關或上一級機關。復核受理部門:上一級機關。復核審查結論:維持原認定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責令重新調查、認定后的處理: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重新作出認定,撤銷原認定或證明,送達各方當事人,并報上一級機關備案。復核次數:1次。需要注意:在交通事故認定處理階段,有權提出異議的僅限事故當事人,不包括其他人。且如果逾期提出,交警部門不予受理。以上是交通事故認定書異議的法定救濟途徑。
因交通變亂認定書不是行政行動,變亂當事人對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變亂認定書不克不及經由過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撤銷,交通事故認定行為不具有可訴性。如果不服認定書,只能通過申請復核解決。以上就是深圳交通事故律師為您講解的交通變亂認定書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咨詢深圳交通事故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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