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程序是怎么樣的?深圳市交通律師為您解答。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當事人送達事故確認書
應當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民事訴訟的權利。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
義務人一致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確認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檢查、鑒定或者交通事故鑒定有異議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期限和程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自規定的喪葬時間結束之日起;造成人員傷害的,自治療結束之日起;造成財產損失的,自確定之日起。
四、交通事故調解參與者
交通事故調解參與者包括: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主或經理;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其他有必要參與的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規定委托事項和權限。調解時,當事人不得超過三人。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交警主持調解
調解以公開的方式進行,除當事人要求不公開外,調解時間應提前公布。
六、交通事故賠償糾紛調解程序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按損害賠償糾紛: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基本情況;
3.分析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教育當事人;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分擔的金額。
造成人身傷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維護費用。折扣賠償費用按評估機構的實際價值或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賠償方式。
七、交通事故調解書
達成調解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各方簽字并送交各方。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簡介及損失;
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金額;
4.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
5.賠償方式和期限;
6.調解結束日期。
賠償金由當事人自行移交。當事人要求交警轉讓的,交警可以轉讓并附在調解書上。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各方制作調解終止書,并說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八、調解結束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參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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