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和劉是朋友。2020年3月15日,魏以家里有事為由借了劉的車,劉沒有核實魏是否有駕駛資格就把車交給了魏。當天17時40分,魏駕駛車輛沿洛宜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某中學施工現場。遇到外人潘,李駕駛電動三輪車沿洛宜路自東向西行駛。汽車左前部與電動三輪車左前部相撞,造成潘、李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魏逃跑了。2020年4月2日,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魏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潘、李不對事故負責。魏還因交通事故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2021年5月,李以魏、劉、車險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由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進行賠償;仍有不足的,侵權人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魏承擔全部責任,李不承擔責任。李的損失由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依法在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超出部分由事故侵權人承擔。劉是事故車輛的所有者。將車輛借給無機動車駕駛證的魏,對事故有過錯,也應對李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事實,李的損失共計274019元,保險公司應賠償12000元,魏應賠償14014元,劉應賠償38005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百二百零九條規定,當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法是關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分離時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規定。根據本條,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過錯責任。這是因為在租賃、借用等情況下,車主和管理人不是用戶,無法控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駕駛風險和車輛駕駛人的注意義務。但是,作為所有人或管理人,交通事故仍然可能存在過錯。
機動車是一種高度危險的交通工具。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盡量不要因為情況而盲目貸款。如果確實需要貸款,應履行適合道路行駛的管理義務和用戶選擇的注意義務。具體來說,有管理義務的車主和管理人應確保貸款的機動車適合行駛。如果他們知道或應該知道機動車有缺陷,但忽視管理,允許機動車行駛,因此缺陷是交通事故或損壞擴大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為了創造一個安全、文明、暢通的交通環境,我們應該從自己做起,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法律觀念,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堅決抵制闖紅燈、駛、強行超車、酒后駕駛、亂停亂放等一切不文明交通行為!樹立文明交通意識,關愛自己和他人的生活,克服麻痹和僥幸,時刻牢記交通法規!總之,所謂千萬條道路,安全第一,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借用他人車輛,更應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貸款人還應將安全車輛借給合格駕駛員。 深圳福田律師事務所
崗廈律師談事故后自行車經鑒定為機動車責任賠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