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高速公路管理者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31日,楊某駕駛大型臥鋪客車至G80線廣昆高速公路南寧往玉林方向,與自中央防護欄向右側護欄方向正在橫穿高速公路的行人韋某發生碰撞,造成韋某當場死亡和大型臥鋪客車頭損壞。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其中載明:受害人韋某進入高速公路,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之規定,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楊某無與此事故相關的違法行為,韋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楊某無責任。
法院裁判:橫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高度危險責任是指從事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危險的作業對他人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時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本案系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引發的糾紛。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因此,原告以兩被告均是本案事發路段的管理者未盡到管理維護責任為由提起訴訟,故兩被告均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關于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本案事故發生當天及前四天橫縣的天氣情況均為有雨,從原告提交的“事發地橋底照片”可知案發地附近原告前往其耕地必經的高速路橋下通道仍有積水的情況。且深圳交通事故律師根據現場勘查,事故發生地附近的高速橋地下路通道雖已清理完畢,但從通道墻上的水痕可知該通道曾存在積水的情況,且通道旁的鐵絲隔離柵存在修補的痕跡,而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該段高速公路及路段的設施盡到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及在存在安全隱患的位置設置警示標志的義務,故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一定的過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以及雙方的行為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認定原告方自行承擔90%的民事責任,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即14530.5元。
案例2:高度危險責任糾紛一案
1、本案爭議焦點為寧常鎮溧高速公路公司有無盡到安全管理及警示義務、寧常鎮溧高速公路公司是否應對涉案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及具體責任比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根據上述規定,高速公路屬于高度危險區域,行人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請求高速公路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高速公路管理人舉證證明其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責任。本案中,周某英作為成年人擅自進入高速公路自身存在重大過錯。章某娣、章某香作為周某英女兒,在周某英年滿60周歲且存在聽力二級殘疾的情況下,放任老人獨自出行,未能盡到照顧看護義務,亦具有一定的過錯。遵守交通規則,文明出行,是每一位公民應盡的義務。雖然周某英為其不守規則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但是這種漠視規則、破壞秩序的行為,不僅將自己置于危險境地,還對他人安全出行造成了不利影響。周某英自身過錯是涉案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受害人一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2)根據寧常鎮溧高速公路公司提交的日常巡查記錄表,其對涉案路段沿線履行了基本的安全管理巡視義務。但是,根據上述巡查記錄表及章某娣、章某香提交的視頻照片,寧常鎮溧高速公路公司未能及時修復安全隔離網為周某英進入高速公路提供了客觀條件,未能通過監控及時發現并制止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周某英,以避免涉案事故的發生。高速公路作為只供汽車高速行駛的快速公路,屬于高度危險區域,管理人應當采取更加及時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履行安全警示義務,保證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鑒于寧常鎮溧高速公路公司上述安全管理及警示義務履行不到位,對涉案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責任。
綜合上述因素,本院認定受害人一方自負90%的責任,寧常鎮溧高速公路公司承擔10%的責任。(3)民事侵權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章某娣、章某香在其訴周某明、太保財險南京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已經獲得440213.43元賠償款。因此,章某娣、章某香在本案中僅能就其未獲賠償的部分即494269.2元(934482.63元-440213.43元)主張寧常鎮溧高速公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寧常鎮溧高速公路公司應賠償章某娣、章某香49426.92元(494269.2元×10%)。
深圳交通事故律師解讀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少部分高速公路與沿路村莊距離較近,即便是在高速公路兩側安裝了防護網,仍然有少部分附近村民存在翻越防護網,甚至橫穿高速公路的行為。行人擅入高速公路被撞,一般的事故責任認定為行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乃至事故全部責任,本案中,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被害人韋某進入高速公路的路段橋下通道存在積水的情況,且通道旁的鐵絲隔離柵存在修補的痕跡,而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未能夠及時發現及修護,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延伸閱讀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深圳免費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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