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酒后駕車死亡案作出一審判決:同桌飲酒者無勸酒行為,對馬的死亡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死者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
2019年12月,四川省攀枝花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6歲男子馬酒后駕車撞上路邊燈桿和行道樹,不幸死亡。
事發當晚,馬先是在朋友家喝酒,然后去哥哥家喝酒,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92.4毫克/100毫升,為酒后駕車。
事件發生后,妻子楊某紅等家屬將與丈夫馬某銀一起喝酒的馬某才、盧某、李某、柯某四名酒友起訴法院,認為一起喝酒的四人未履行安全護理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要求法院判決四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74.8萬余元。
法院審理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認為,馬因酒后駕車死于交通事故。根據當時的飲酒情況,馬的酒后狀態、酒后下車等綜合評價如下:
作為參與者,柯在飲酒過程中沒有說服他喝酒,也沒有看到馬喝醉了。離開時,他還告訴李和馬打車回去。因此,柯對馬的死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參與者,盧在飲酒過程中沒有說服他喝酒。相反,馬主動和他一起換酒。和其他三個人離開時,他們仍然清醒正常地行走。因此,盧對馬的死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李和馬銀是同一單位的工人。他們兩次喝酒都沒有說服他們。雖然馬銀第二次喝了一些酒,但他們是自愿的。其他三個人沒有強迫他們說服。他們離開時沒有喝醉。他們一路走來很正常。在回工廠的路上,他們清楚地知道他們的親戚在農貿市場旁邊下車。雖然李告訴他一輛車要回工廠,但馬銀仍然堅持下車離開。與此同時,李知道馬銀的親戚住在附近,和馬銀住在親戚家里。李不知道馬銀的摩托車停在哪里,也無法預測馬銀會開摩托車回工廠。李已經履行了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因此,李對馬銀的死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第二次飲酒的組織者,馬在飲酒過程中沒有說服他喝酒。馬離開時沒有喝醉,走路正常。因此,馬對馬的死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楊等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一審判決后,楊等人拒絕接受,并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深圳交通律師分析
從飲酒過程和交通事故過程來看,爭議的焦點是同桌飲酒者的飲酒行為是否與馬的死亡有法律因果關系,這是判斷同桌飲酒者是否應承擔責任的關鍵。
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一名成年人,如果同桌飲酒者不說服或飲酒,根據《民法典》中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風險和自我承擔的規定,從因果關系的角度來看,這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根據過錯責任,在舉證責任方面,主張權利的一方應當承擔同桌飲酒者的舉證責任。
同桌飲酒后,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強迫勸酒;
二、明知對方不能喝酒還勸酒;
三、未安全送達醉酒者;
四、不勸阻醉酒者開車,造成車禍等損壞。
全國各地都有不當的勸酒行為,尤其是節假日、婚喪嫁娶等時間點和場景。?節假日招待親朋好友時,要熱情敬酒,適度勸酒,千萬不要強行勸酒;作為同桌的飲酒者,在和別人喝酒時,也要適度勸酒。同時,他們有義務在飲酒過程中提醒和勸阻飲酒者,并有義務在飲酒后照顧和護送飲酒者。深圳交通律師
深圳交通律師解讀男子肇事逃逸交警9小時破案 | 深圳交通律師講駕照更換時出交通事故保險賠償嗎? |
深圳交通律師講述女子開車穿拖鞋造成5死交通事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