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5日上午,被告陳某交通事故案在西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陳某因交通事故罪被判處六年監禁。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都出席了法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參加了審判。
法院審理查明
2018年7月30日18時53分左右,被告陳穿著拖鞋駕駛小型越野巴士,從杭州西湖區古墩路新時代家居廣場出發,前往杭州西湖區文二西路德加公寓東區。
當天19時04分左右,陳沿著文義西路從東向西行駛到競洲路交叉口左轉時遇到紅燈,于是停下來等待放行。19時05分左右,左轉指示燈變綠后,陳在駕駛車輛左轉時,違反了左轉時依靠交叉口中心點左轉的規定。
在處理過程中,陳某因恐慌錯誤將油門踏板連續用作制動踏板,導致車輛在左轉后沿競州路從北向南行駛時繼續加速。當車輛行駛到文二西路競州路北側的十字路口時,陳駕駛的車輛失控,撞上了十字路口西側非機動車道上的遮陽篷,并將蔡帶倒在遮陽篷下等待通行。之后,車輛沖進十字路口,撞上了從西向北左轉彎的小型汽車的后部。碰撞產生的散落物破壞了跟隨小型汽車的小型越野車擋風玻璃。此后,車輛繼續沖向文二西路競州路交叉口西南角,撞倒了等待在這里通行的秦等十人。碰撞產生的散落物傷害了人行道上的石和其他兩也損壞了停在十字路口西南側的小型汽車和小型普通公交車。最后,車輛在碰撞過程中向右翻倒,停在路邊的墻上。
事故造成秦等五人死亡,蔡等四人輕傷,羅等三人輕傷,石等四人受傷但未達到輕傷。事故責任確定后,陳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法院決定。
被告陳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事故罪。公訴機關的指控已經確立。
法院判決認為
陳交通事故造成五人死亡,四人輕傷,三人輕傷,多人受傷和財產損失,屬于其他特別惡劣的情況,依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慮到陳的自首情節,絕大多數受害者的積極賠償,獲得了絕大多數受害者的理解,并表現出悔改。公訴機關和辯護人對陳的適當寬大處罰的相關意見被采納。雖然陳的行為是過失犯罪,但在市中心交通事故中,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不良,應依法嚴厲處罰,不符合輕罪緩刑的適用條件,因此辯護人要求陳宣布緩刑與法律不一致,不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被告陳有期徒刑六年。
深圳交通律師分析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深圳交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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