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一種法律程序,它不僅涉及到夫妻的感情問題,還涉及到夫妻的財產分割問題。在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簽署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一方可能會提出請求撤銷登記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然而,這樣的請求是否能夠獲得法院支持卻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而定。本文深圳律師咨詢網將就這一問題展開探討。
一、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律效力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離婚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贍養等方面達成一致,具有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應當協議財產的處理。協議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宜以顯失公平為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什么情況下不宜以顯失公平為由支持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夫妻在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公正、公平的協商,遵循自愿、平等、誠信、公正原則,達成協議并簽署合同。一般情況下,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應當是合理、公平、有效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但是,如果離婚協議存在以下情況之一,可能會導致不宜以顯失公平為由支持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一)一方未完全了解協議的內容或未能真正自主決定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應當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則達成的,如果一方簽訂協議時并未真正了解協議的內容或者未能真正自主決定,可能會導致協議的不公平性。例如,當事人一方在簽訂協議時存在精神障礙、壓力、欺騙等情況,可能導致協議的無效性。
(二)協議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應當遵循法律規定,如果協議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可能會導致協議的無效性。例如,夫妻在協議中約定分割房產,但是該房產屬于公共財產,無法進行分割。
(三)協議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應當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協議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例如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轉移至個人名下,將會導致協議的無效性。
三、深圳市相關案例
1.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8)粵01民初353號案
該案中,當事人雙方離婚前達成協議,約定房產歸屬、車輛分割等。但是,在簽署離婚協議后,一方發現自己在簽署協議時并未真正了解協議的內容,因此請求撤銷協議。南山區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該協議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但一方確實在簽署協議時存在精神障礙,導致無法真正自主決定。因此,法院支持了該方的請求,撤銷了財產分割協議。
2.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21)粵0722民初287號案
該案中,夫妻在離婚前達成協議,約定房產歸屬、債務分擔等。但是,在簽署協議后,一方認為協議不公平,請求撤銷協議。龍崗區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該協議未違反法律規定,且雙方均已明確表達自己的意愿,簽署協議時并不存在精神障礙或被迫等情況。因此,法院駁回了該方的請求,維持了財產分割協議的有效性。
四、結論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離婚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如果協議存在精神障礙、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等情況,可能會導致協議的無效性。在深圳市的相關案例中,法院對于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審查標準較為嚴格,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法院的審查標準,才能夠被認定為無效。因此,在簽署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當事人應當認真審慎,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審查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應當特別注意協議是否存在顯失公平情形。如果協議的內容或結果明顯不公平,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么就不宜以自由意思原則來支持一方請求撤銷協議。法院應當從保護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維護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確保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公正、合理和可靠。
總而言之,深圳律師咨詢網提醒大家,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離婚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在簽署協議時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審慎考慮協議內容,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對于存在精神障礙、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等情況的協議,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查,以保障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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