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為確保締結婚約而由一方父母給付另一方的大額錢財。聘禮的適用不限于農村地區,城市地區因聘禮引發的糾紛也不少。根據我國目前的社會實踐,彩禮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既包括現金,也常見于物品;此外現金的名目繁多,包括但不限于彩禮、禮金、改口費等。深圳律師咨詢網對“彩禮”的概念從以幾個方面需要進行分析理解:
一、彩禮的范圍
如上所述,支付彩禮的目的是保證雙方將來締結婚姻關系。在實踐中,為此支付的錢物名目繁多,包括但不限于彩禮、禮金、改錯費等。
同時,在支付對于彩禮的同時進行或在相近時間段內,會存在為自己結婚而產生的其他管理費用的相互影響支付,如購房購車,裝修,購置一些家用電子電器、衣物、首飾,婚宴,旅游,照相,節日禮金等,在實踐活動操作中應根據具體案情區別就是對待。
二、彩禮的返還形式
由于聘禮的特殊性質,可能會有各種形式的支付:除了現金外,還有高價值的支付,如婚紗照、車輛、昂貴的珠寶,以及低價值的支付,如婚紗照、服裝等。當一方要求返還時,其價值可能會發生變化、增加或貶值。
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支持在付款時以原物的形式返還,而不考慮其增值或貶值的價值,即以實物支付的貨幣的返還和以實物支付的貨物的返還。但如果是實物支付,要求返還價款的,法院不會按照原購買價款判決返還,而是會考慮相應的折舊價值再返還。
三、不支持返還彩禮的情形
(一)一方給付彩禮后,雙方已登記結婚并共同學習生活,現一方可以要求企業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社會支持。
以案說法:韓秦發生婚姻合同糾紛,韓秦于2009年12月4日辦理了婚姻登記。 結婚前,秦給了漢一件黃金、黃金等禮物。 雙方于2010年10月初分離。 韓寒于2011年1月提出離婚。 在訴訟中,秦要求韓歸還婚前支付的彩禮。 法院認為,由于雙方已登記結婚并同居,且沒有證據表明婚前支付新娘款給秦氏及其家人帶來困難,因此不支持秦氏的主張。(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發布的10起婦女權利保護典型案件中有8起。)
華南婚姻家庭律師團隊認為,按照農村的一般習俗,訂婚一方(主要是男方)會給對方或其親友一份訂婚禮物,俗稱彩禮。彩禮不同于男女戀愛期間為表示而相互贈與財產,法律專門規定了返還原則。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按照傳統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沒有查明屬于具有以下情形,人民通過法院認為應當及時予以政策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學習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更加困難的。據此,當事人雖接受彩禮,但已經成為結婚并共同發展生活的,離婚時如一方主張返還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韓寒在接受秦支付的彩禮后,與秦登記結婚,同居近一年,沒有證據表明婚前支付彩禮給秦和他的家人帶來了困難。 因此,它不符合法律規定,應退還新娘的價格。
(二)酌情返還彩禮的情形
如果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在婚姻登記后很長時間沒有生活在一起,如果其中一方要求歸還聘禮,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決定歸還聘禮。
以案說法: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林某佳與蘇某婚姻合同財產糾紛一案中,林某佳與蘇某經人介紹,于2012年11月16日登記結婚。2012年農歷十月初六,林某佳與蘇某舉行婚禮,同居。同年12月28日,蘇回到家中,兩人開始分居。之后,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結婚前,林某佳支付其彩禮款16800元,紅包3200元,林某佳共花費結婚喜糖19805元。蘇某用彩禮錢購買了嫁妝物品:一臺電視、一臺海爾冰箱、一臺海爾洗衣機和一臺微波爐。
2014年8月27日,林某甲向法院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進行判決蘇某返還林某甲定親聘金53229元。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中國彩禮是否返還存在問題,因彩禮一般是在婚前給付,其本身發展具有贈與的性質,但該贈與企業是以自己結婚且建立一個穩定社會婚姻關系為研究目的,本案中,蘇某與林某甲辦理結婚登記后,雙方之間共同生活居住環境時間相對較短,尚未形成能夠有效建立經濟穩定的婚姻以及家庭教育關系,對于林某甲婚前給付蘇某的彩禮在扣除蘇某置辦的陪嫁物品后應適當予以返還,因此酌定蘇某返還林某甲彩禮8000元。
二審法院還認為,應返還聘禮,并結合聘禮的使用情況和雙方的婚姻狀況,分析如何確定返還的聘禮數額的問題。 最終的判決是,蘇某應退還1.3萬元的新娘價格。
(三)分手后返還彩禮的情形
戀愛期間,雙方不訂婚就分手。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返還戀愛期間支付的財物,應區別對待。
如前所述,按照我國民法的基本工作原理,戀愛期間的饋贈基本上可以是以自己結婚、組建一個家庭為目的的,即贈與企業是以中國結婚登記為成就發展條件的,若條件未成就,接受饋贈一方進行繼續教育占有對方的財物,似無法律理論依據。但同時,也應考慮到如支持系統未能結婚、戀愛期間的饋贈需全部返還的觀點,亦有悖于一般人的基本經濟生活實踐經驗,且易變相鼓勵引導人們在婚戀關系中不健康的價值管理觀念。因此,實踐中多綜合分析考慮所饋贈的財物價值、雙方戀愛交往的具體實際情況等,對于公司財物價值產生巨大的,一般技術支持返還的訴求。
以案說法:程(男)和梁(女)相互介紹并相愛,但由于個性和生活習慣的不同,他們于2011年12月底分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程與深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簽署訂購令,購買一輛斯巴魯 Outback 2.5轎車,并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由原告程支付購買費用,該車以被告梁先生的名義登記,車牌號碼為“粵某某”。購買汽車后,一直被告梁使用至今。至于原告購買以被告名義登記的車輛的原因,原告程認為是為婚后使用做準備,被告梁認為雙方只是相愛,沒有證據表明雙方將要結婚,車輛是以被告梁的名義登記的,是送給梁的禮物,車輛是以梁的名義登記的,權利已經轉移。
為證明雙方訂婚,原告程某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一封信,稱該信系被告母親所寫,大致內容為雙方因被告原因分手。希望原告程某能諒解。然而,梁認為,這與不知道誰寫了這封信無關。
原告程某的訴訟服務請求為:1.被告梁某立即進行返還購車款人民幣335500元;2.被告梁某承擔作為本案可以全部通過訴訟成本費用。
深圳律師咨詢網認為,在這類案件中,要求返還財產的一方往往基于婚姻合同中的財產糾紛提出索賠,而被告方則往往聲稱財產與婚姻合同無關。 對一段關系中雙方之間天賦關系的反駁。 因此,確定此類糾紛的法律關系是正確處理案件的首要條件。 為此,法院在確定時間上,往往綜合考慮當事人在具體情況下是否談論婚姻等因素,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和當地風俗習慣來確定。
此外,本案的典型性的另一方面個體現的是可以針對除現金管理之外的婚約財產,以何種社會形態和標準數據進行企業返還的問題。實踐中,涉及經濟價值影響較大的如婚房、車輛、貴重的珠寶首飾等財物,在一方主張返回時,其價值以及可能我們已經開始發生時間變化,或增值或貶值。對此,實踐中是返還原物,還是沒有按照原物的購買產品價格、抑或考慮增值或貶值的因素,按照現價值體系予以返還?
本案中,原告程某認為車輛價值容易貶值,要求按照起訴時車輛的購買價格返還,但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認為:一般情況下,車輛在出售使用后處于持續貶值狀態。由于該車輛系原告自愿購買并登記在被告梁某名下,且程某選擇要求梁某返還購車款,故該車輛的折舊損失應由原告程某本人承擔。據此,如果原告要求返還原件,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
最后,深圳律師咨詢網律師認為:在此類犯罪案件進行處理中,司法行政機關應謹慎把握裁量空間尺度的問題。避免將婚戀關系發展存續期間的贈與行為我們一邊倒地認定為婚約財產安全糾紛、在戀愛雙方結婚不成的情況下均支持返還的擴大化趨勢,以樹立一個健康教育有序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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