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與妻子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議,同意他可以享受前妻租用公共租賃住房的居住權,但后來前妻拒絕劉先生住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劉先生向前妻王女士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她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居住權。最近,瀏陽市人民法院裁定,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者是瀏陽住房安全服務中心,王女士不是所有者,所以離婚協議劉先生享有住房協議無效,然后拒絕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深圳請離婚律師為您分析這個案例。
案例簡介
劉先生和王女士的原夫妻關系。2010年12月,王女士與瀏陽住房安全服務中心(原瀏陽住房安全工作局)簽訂了租賃合同,租用了一套公共租賃住房。當時,王女士在填寫承租人的共同居民情況欄時沒有填寫其他登記信息。租賃合同簽訂后,王女士的丈夫劉先生也和王女士住在公共租賃住房里。
2016年5月,王女士與劉先生簽訂了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在離婚協議中,雙方都可以在離婚后住在租來的公共出租屋里。兩年后,王女士再婚,從公共出租屋搬走。劉先生也回到了家鄉,但雙方的生活用品仍然存放在公共出租屋里。
2021年端午節期間,王女士去公租房取物時,發現鑰匙已經被劉先生帶回老家,劉先生拒絕為他開門。一怒之下,王女士向公安機關申請解鎖,然后更換門,拒絕劉先生繼續使用公租房。經過多次談判,劉先生將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她有權居住公租房。對此,王女士辯稱,公租房最初是分配給她和女兒的,現在房子已經交給瀏陽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劉先生想租房,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申請。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為國有經濟適用房,業主為瀏陽住房經濟適用房服務中心。王女士在2010年12月簽訂合同后,未與瀏陽住房經濟適用房服務中心續簽合同,申請退房時尚拖欠租金超過1.4萬元。根據合同,王女士的居住期已經到期,現在她自愿退房,她的居住權已經被淘汰。此外,王女士并不是所有者,她只是所有者,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所有權,無權轉讓和處,無權轉讓和處置所涉及的房屋的居住權。劉先生和王女士在離婚協議中同意房的居住權,不符合法律規定,無效。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居住權是《民法典》增加的一種新型用益物權。所謂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的占有和使用權?!睹穹ǖ洹芬幎ǎ幼嗟脑O立方式主要包括合同約定或者遺囑。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有關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具有物權效力。同時,居住權不得轉讓或者繼承,居住權因居住權期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而消除。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只是居住權人,而不是所有權人,居住權期滿,無權將居住權轉讓給原告。被告已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所有人,居住權已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