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張女士有一個兒子,李×強,因病去世。生前以5萬元股權投資飛宇有限公司。由于李先生對公司發展的貢獻,公司股東會一致決定贈送先生10萬元。公司章程規定,贈與股可以參與分紅,但不享有其他權利。李先生去世后,張女士與兒子李×強關系惡化,在遺產分割時產生糾紛。對于公司贈與的10萬元股份,公司認為其性質及權益分配均經股東會同意,屬于公司內部自治,不同于《公司法》規定的一般股權,其所有權不應由法院直接確認。最終,法院認為,股份捐贈所得為李先生的遺產,收益可以分割。接下來就由深圳股權律師為您講解贈與股份可以參與分紅嗎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案情簡介
張X紅與李X慶生育一子李X強。2009年2月15日李X慶因病去世。李X慶生前與張X紅在飛宇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曾有一個投資,其中企業出資進行現金管理股權50000元。2006年5月10日,公司沒有考慮到李X慶為公司經濟發展所做出的貢獻,由公司作為股東會一致認為決議行為給予其贈股100000元,并通過信息修改完善公司內部章程約定該贈股可參加社會分紅,但不享有對于其他國家權利。李X慶死后,張X紅與李X強因母子之間關系不斷惡化,在分割李X慶遺產時產生一定爭議。張X紅遂于2009年3月10日以分割遺產文化產生一些爭議問題為由將李X強訴至紅都區法院,請求數據分割李X慶的遺產。另查明,飛宇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曾以贈股分紅名義向李X慶在某銀行的個人用戶賬戶匯入企業各種相關款項計人民幣20000元。
二、法院裁判情況
一審法院經審理企業認為:以李X慶名義在飛宇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擁有的股權50000元,飛宇有限以及公司發展匯入李X慶個人賬戶內的20000元,系張X紅和李X慶生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存續期間學習所得的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分割遺產時,應先將學生共同完成所有的財產的一半歸張X紅所有,其余由張X紅、李X強繼承。至于100000元贈股,根據飛宇有限導致公司通過章程及對該贈股的情況分析說明,公司財務內部贈股只是一個公司中國對內部員工的一種精神激勵作用機制,考慮李X慶的貢獻和職務,安排自己公司組織內部股100000元,不再需要注冊社會資本市場之內。因此,贈股的性質及權益資金分配由股東會自行約定,屬于我們公司會計內部區域自治事項,與公司法相關規定的一般采用股權結構有所了解不同,故其歸屬問題不宜由法院沒有直接收入確認。為此,對訟爭贈股在該案中也不作處理。據此,依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六條,《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結果如下:一、被繼承人李X慶在飛宇有限服務公司能夠擁有長期股權50000元,由張X紅享有3/4的份額,李X強享有1/4的份額。二、飛宇有限資源公司信息在被繼承人李X慶死亡后匯入其賬戶的人民幣20000元,張X紅享有15000元,被告李X強享有5000元。
三、駁回張X紅的其他法律訴訟程序請求
1、一審判決后,張旭紅不同意判決,向市法院上訴。 在上訴中,張旭紅反對一審判決沒有涉及李旭清在飛宇股份有限公司的10萬元股權,筆者認為:1、本案中10萬元飛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具有財產性質,應當進行分割。 二、一審判決造成股權歸屬不清,嚴重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為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修改。被上訴人李X強答辯學生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可以適用相關法律進行正確,判決適當,要求二審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2、二審法院認為,根據《飛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捐贈的具體情況,10萬元企業范圍內的股份捐贈是企業內部員工的激勵機制,不計入注冊資本。 這只是公司給為公司做出貢獻的某些人的福利。 該股份并非李興去世前或張紅、李強以支付對價方式收購。 由于本案上訴人張旭紅分割的股權為飛宇股份有限公司的內部捐贈股份,李興及其家人未實際出資,本次10萬元股份捐贈不構成飛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 并從公司章程中約定:“股份可以參與分紅,但不享有其他權利”。 可見,該贈與股份只享有股息權,不是完全股權,不屬于公司法規定的一般意義股權。 從本質上講,撥款只是股東之間關于股息的特殊協議。 由于飛宇股份有限公司確實做出了向李星捐贈10萬元股份的決定,李星確實享有了捐贈10萬元股份所帶來的利益,因此,李星去世后的捐贈收益屬于可繼承財產,每個繼承人都可以按照繼承比例繼承。 一審判決未對此作出處理是不恰當的,應當予以糾正。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判決如下:1、保留洪都區人民法院2009年第261號民事判決書主文第1項和第2項,捐贈10萬元股份所得為上訴人張xhong的3 shares Hong 4股和1股。 被上訴人李希強4股。
本案屬于自己財產進行繼承案件,但是因遺產保護范圍主要涉及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贈股這類企業特殊財產而與一般可以繼承案件情況有所了解不同。圍繞贈股的處理,該案一、二審法院關于審理意見截然相反,我們國家支持二審法院的觀點,也即該贈股本質上是股東之間對分紅收益權的特別約定,屬于可繼承的財產權范疇,法院在該案繼承糾紛的審理中,應明確該財產權的歸屬。以上就是深圳股權律師為您講解贈與股份可以參與分紅嗎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股權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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