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向本院上訴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責令被上訴人依法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一是一審判決違法。 上訴人認為,通過繼承股東權利,他成為股東權利的所有人,并根據物權法規定擁有股東權利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接下來就由深圳股權律師為您講解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例如何審理與判決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例
《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以繼承方式取得的財產權,自繼承開始生效。 《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因此,上訴人父親死亡的時間是上訴人繼承的時間,上訴人以其父親的名義通過繼承獲得“會員證”的物權。 這也是“會員證”物權轉讓開始生效的時候。 這表明,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的父親作為自然人股東死亡,基于股份的權利隨后喪失,損失前登記階段發生了變更,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同時,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對于動產的交付僅為上述,而不是上述登記,“會員卡”及其所附無形資產和權利均為動產,動產只要交付即可。 然而,一審法院并沒有這樣做,而是沒有考慮到存在上訴人權益受到侵犯的事實,也沒有考慮到上訴人處于弱勢地位,支持和協助上訴人繼續侵犯上訴人權益不僅是法律禁止的, 但國家政策更是如此。信用合作社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法院一審認定與判決
一審法院可以認為,原告之父劉蒼兒是在1955年在XX省XX縣關家崖信用管理合作社通過入股,XX省XX縣關家崖信用專業合作社為劉倉兒簽發《社員證》,該股隨著其XX省XX縣關家崖信用發展合作社的撤銷、合并,最后選擇并入XX某,一直登記在劉倉兒名下直至劉倉兒去世。劉倉兒去世后合法的繼承人有4人即王女作和主要包括對于原告在內的三個兒子,雖然我國訴訟中,王女作以及除原告外的另外我們兩個自己兒子(繼承人)均放棄對劉倉兒的《社員證》下的權利問題進行學習繼承,原告劉某成為中國唯一的繼承人,但劉倉兒作為社會自然人股東沒有死亡,基于技術股份而享有的權利劉倉兒喪失,喪失后到恢復前存在這樣一個重要變更信息登記不同階段,而繼承人劉某在未進行研究股權結構變更情況登記前也僅僅是享有更加具有一定財產安全屬性的股份,原告劉某作為繼承人首先需要進行分析股權設計變更登記或進行控制股東價值確認,在股權投資變更登記或進行其他股東無法確認前并不能夠享有本案其所訴的“依法判令允許使用原告查閱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教育大會制度或者組織成員之間代表世界大會活動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決議、財務人員會計實踐報告和會計賬簿;2、依法判令被告是否按照學校章程明確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給原告分享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盈余人民幣0.01元”的權利,所以如果原告的訴訟服務請求政府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民法通則》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執行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程序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二審期間,雙方對于當事人均未進行提交新的證據。法院應在審查同一審判時確認該事實。
三、二審認定與判決
法院認為,上訴人之父劉倉格入股了XX縣關家亞信用社,之后關家亞信用社被撤銷合并為XX,該股份以劉倉格的名義登記直至其死亡。 上訴人聲稱自己是劉倉格的唯一繼承人,在邏輯上應當繼承該股權,分析討論如下:從股權進行繼承程序上我們來說,《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企業股東對于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不僅可以通過繼承股東沒有資格;但是由于公司管理章程另有相關規定的除外。根據該條數據可知,自然人股東死亡教育之后,其繼承人并非當然需要繼承該股東資格,如公司發展章程對股權繼承轉讓有規定的,應優先選擇適用不同公司內部章程之約定。被上訴人XX某章程(草案)第二十條約定,社員持有的股金,經理事會同意并辦理登記手續后,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本案的股權結構并未經過一個章程約定的登記手續,因此上訴人并不能全面依法獲得最大股東資格,而只能不斷繼承原股東劉倉兒在信用聯社所享有的財產安全權利。從權利來源的角度來看,信用社在籌建改制過程中,公告稱"在合并完成之日,原信用社成員應享有農村信用社的股本份額,充分尊重原成員的意愿, 并愿意繼續分享。" 如本行愿意按照規定的份額入股,如本行不愿意入股,應將原股本調回本行。 原股本未達到入股門檻要求,但需維持原股本的,應集中管理,只參與分紅。 不參與管理。 "劉倉格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將股本增加到新的起點,只能參與分紅,不能參與管理。 也就是說,劉倉格只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益之一,即資產受益權,上訴人作為繼承人的權利不得超過該權利的限制。
由此可見,上訴人劉某無法通過繼承取得信用社股東資格,因此,要求查閱財務報告,不會支持簿記等。上訴人劉蒼兒只能繼承其父劉蒼兒的財產權,原因是上訴人未能提供有關二○一六年社會盈虧的資料,上訴人根據決議要求被上訴人支付二○一六年盈余的0.01元,獲得支持。綜上,上訴人劉某的訴訟請求進行部分企業成立,對其成立一個部分本院予以政策支持。依照《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結果如下:撤銷XX省XX縣人民對于法院(2017)晉1123民初401號民事法律判決;被上訴人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被上訴人劉支付2016年度股息0.01元。駁回上訴人劉的其他上訴請求。一審刑事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劉某負擔50元,由被上訴人XX某負擔50元;二審法院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劉某負擔40元,由被上訴人XX某負擔4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以上就是深圳股權律師為您講解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例如何審理與判決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股權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深圳股權律師:股東想退股,還能這么搞? | 贈與股份可以參與分紅嗎?看看深圳股權律師為您解析的相關案 |
深圳股權律師解析關于股東資格確認權糾紛的相關案例 | 其他股東攔阻繼承人繼承股權?深圳股權律師帶您解析股東死后 |
深圳股權律師談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正當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