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聶X肖與被告XXXX石化集團有限公司就股東資格認定及股東知情權發生爭議,被告XX公司在本院立案后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本法院裁定駁回被告XX公司對本案管轄權的異議。 XX公司在上訴期間提出上訴,XX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舉行公開聽證會。原告聶曉及其訴訟代理人王XX、王XX、被告XX公司訴訟代理人姜XX、李XX參與訴訟。此案現已結案。接下來就由深圳股權律師為您講解關于股東資格確認權糾紛的相關案例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原告聶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確認原告作為被告辦公室股東的身份,自2015年7月起生效; 命令被告自2005年起提供會計賬簿(包括總分類賬、分類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分類賬)和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日記賬憑證)供原告檢查;。命令被告自2005年起提供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美國中西部及東部各州)決議、財務及會計報告 ,供原告人查閱及復制;。案件的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XX公司辯稱原告聶X肖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請求駁回其申請。
2、原告聶X曉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符合以下研究證據:

(1)XX公司工商注冊信息1份,2006年新股東會決議1份,XX公司章程1份,2011年公司章程修正案1份,2014年公司章程修正案1份。 這組證據證明,XX公司自2000年開始重組成立。 原告聶希肖之父聶希清為XX公司股東,2006年,聶希清受讓XX公司原股東4204.2萬股。 自2011年轉讓部分股份后,他至今仍持有XX公司440萬元的股份。 聶星是XX公司的注冊股東,持股比例為2%。
(2)由 XX 縣公安局 XX 派出所和 XX 縣 XX 鎮 Hegou 村村民委員會聯合出具的聶心情死亡證明書、 XX 派出所出具的聶心情死亡注銷證明書和居民死亡醫療證明書,為證明聶心情于2015年7月22日去世,聶心情的父親聶心晨已經去世,母親李心韻仍然在世。聶的孩子是聶和聶。
(3)XX縣公安局XX派出所和XX縣XX鎮河溝村村民委員會進行共同發展出具的關于孫X華的證明、XX市公安局湛山派出所人員出具的孫X華注銷以及戶口可以證明、居民對于死亡時間醫學學習證明書,以證明聶X卿的配偶孫X華于2016年11月16日去世,孫X華的父親孫X啟和母親王X英均已全部去世。孫X華的子女為聶X曉和聶X雨。
(4)XX省XX縣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XX縣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聶X肖父親是聶X青,母親是孫X華的證明。 聶X曉源的內地公民身份證號碼為,2017年5月11日在XX派出所注銷其在香港的戶口。
(5)聶 x 予和李 x 允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及聲明人和證人的身份證副本,以證明,根據證人的證詞,邢和張、聶 x 雨、李 x 云放棄 XX 公司繼承人聶 x 慶2% 的繼承權。
(6)律師催告函,以證明聶X曉曾于2017年11月10日發函告知XX公司,作為聶X卿的合法繼承人,聶X曉依法進行繼承聶X卿在XX公司2%的股權,有權要求按照XX公司管理章程及公司法的規定國家行使其他股東知情權,包括通過查閱、復制章程、股東會會議活動記錄、董事會工作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相關財務分析會計研究報告,同時我們有權根據查閱中國公司內部財務人員會計賬簿。
(7)關于對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函的回復,XX公司收到聶X肖的提醒函后,否認了聶X肖的股東資格。 原因是聶星的母親、配偶和女兒是一級繼承人,聶星的配偶孫旭華死后沒有繼承,也沒有看到遺囑和公證文件。 證明XX公司清楚地知道聶星的父親去世前。 聶星去世后,他的母親和女兒都放棄了對股權的繼承,除了原告聶星曉之外,沒有其他繼承人。 XX公司確認聶X肖的股東資格并為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聶X肖有權行使股東知情權。
3、XX公司進行質證可以認為,證據一中工商企業登記管理信息系復印件,沒有及時加蓋工商行政部門以及印章,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對股東會通過決議、公司發展章程、2011年修正案及2014年修正案無異議。證據二無法得到證明該證明的出具工作時間,也無法充分證明聶X卿的父親聶X辰的去世對于時間,如在學習繼承中國開始后去世,其應享有繼承權。對證據三的質證意見同證據二。對證據四無異議。證據五系2017年12月25日作出,此時我國股權文化繼承自己已經逐漸開始,放棄他們繼承聲明應為無效。此時選擇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一種所有權,應根據需要相關研究法律制度規定要求繳納員工個人綜合所得稅改革以后方可轉移。

以上證據證明了原告聶×曉的父親聶×青、原告孫×華及其繼承人先后死亡的事實。根據上述書證的來源和性質,本院予以采信。關于證據5中聶某某、李某某放棄繼承權聲明的真實性,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七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如果口頭上放棄繼承,我承認,或者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也應該認為有效。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不一定要通過公證來完成。聶×玉、李×云簽署書面聲明放棄繼承權,符合法律規定。XX公司雖不承認其真實性,但只是反駁聲明,并未提交反駁證據證明其主張。本院確認該陳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證據六、證據七是聶X肖在本案起訴前向XX公司發函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和股東知情權的程序性措施。XX公司對收到此律師函無異議,本院也予以采納。XX公司歷年提交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真實、合法、相關,本院也予以采納。以上就是深圳股權律師為您講解關于股東資格確認權糾紛的相關案例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股權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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