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目前企業的主要形式,股東是公司的發起人、投資者、經理和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入。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理的權利。股權是股東權利的體現,但股權不明確,可能影響股東權利的行使。例如,在隱藏股東與知名股東、內部和持有公司的關系中,有許多值得研究的地方。本文深圳公司顧問律師僅簡要分析了隱藏股東與知名股東之間的關系。
首先,以馬某與王某有限公司委托的合同糾紛案為例,說明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義務如下:2015年7月14日,原告馬和王簽署了委托持股協議,約定原告馬在被告有限公司出資2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1%。協議存續期間,原告馬自愿委托被告王持有原告馬在公司的1%股權,被告王同意接受委托。2015年7月15日,原告馬與被告王簽訂收款協議。2015年7月17日,原告馬應被告王的要求,將20萬元轉入被告王的個人賬戶。
首先明確一個概念,什么是隱藏的股東[1]?現行《公司法》對隱藏股東制度沒有明確規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了處理隱藏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糾紛。司法解釋采用實際投資者的概念,即我們通常理解的隱藏股東(以下實際投資者為隱藏股東)。
一些法院在判決中解釋說,隱藏的投資者是委托人按照書面或口頭協議持有股權的人;雖然隱藏的股東認購了公司的出資額,但在公司章程中。股東名單和工商登記為他人的投資者;投資者以他人的名義借用他人的名義,以避免法律或其他原因。
一、實際投資者的判斷標準。
本案中,法院根據《委托持股協議》約定的三方權利義務確認原告為隱名股東,享有股東權益。實際上,誰投資是判斷的標準。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繼承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錄在股東名單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有限公司隱名股東與名義投資者簽訂合同,約定隱名股東出資,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投資者為名義股東,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對合同效力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1.如何認定隱名股東為實際投資者?
1)有書面合同的,以書面合同的合法性審查為準,只要書面合同沒有《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況。
2)如果沒有書面合同,可以證明雙方有口頭協議。
3)如果沒有書面或口頭協議,有證據證明雙方有事實合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未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簽訂合同,但從雙方的民事行為可以推定雙方愿意簽訂合同,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的“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實際與隱名投資者的法律關系。
在這種情況下,馬和王。有限公司簽署了委托持股協議,隱藏股東馬和著名股東王是委托法律關系,即隱藏股東委托名義股東持股。
在本案中,原告馬作為被告有限公司隱藏股東的任何實質性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仍由原告享有和承擔;公司的利潤和損失由實際股東按比例分享和承擔;為促進被告有限公司的正常經營,提高效率,原告自愿委托被告王,按照王的意愿行使股東大會的權利,除非原告有其他書面指示;被告王在代表原告行使股東權利和義務時,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約定,對原告承擔忠誠和勤勉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充分通知原告將提前行使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被告王不得隱瞞信息或故意誤導,不得越權行使權力和額外義務。
雖然雙方簽訂的委托合同約定原告仍享有和承擔任何實質性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但實際上給予被告王股東的表決權、知情權、管理權等權利。
三、雙方權利義務。
1.顯名股東的義務。
在本案中,原告馬要求終止委托協議,理由是被告王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通知公司經營的義務。在法院判決中,由于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約定的終止條件,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付。那么,在實踐中,著名股東如何行使股東的權利呢?
著名股東應忠實履行持股義務,積極鼓勵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積極鼓勵公司完成股權工商登記,積極參與股東大會,行使投票、監督等股東權利,充分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無合同無效,達成協議。
2.隱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深圳公司顧問律師根據《公司法》第四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有權依法享有資產收入。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理的權利。有證據表明,名義股東不享有資產收入。不參與或者按照隱藏股東的指示行使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理的證據,證明隱藏股東不是實際投資者。
隱名股東作為隱名股東,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司和其他股東知道隱名股東,另一種是公司和其他股東不知道隱名股東的存在。
(1)在第一種情況下,公司和其他股東知道隱名股東是隱名股東(本案為此)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股息可以直接分配給隱名股東,也可以通知隱名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的權利。如果有這樣的證據,當然可以證明隱名股東是實際投資者。
如果有證據表明股東大會決議上的簽名是由隱名股東簽署的。當名義股東與隱名股東發生股權確認糾紛時,雙方可以確認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成立。它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依法撤銷。
(2)在第二種情況下,公司和其他股東不知道隱名股東是隱名股東。
如果公司不知道隱名股東是實際股東,股息必須分配給名義股東。此時,隱名股東必須有證據證明名義股東將股息轉讓給隱名股東。
名義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的,隱名股東必須有證據證明名義股東按照隱名股東的指示行使表決權。
四、確定案由。
在這種情況下,隱藏的股東馬和王。一家公司共同簽署了委托持股協議,確定原因是委托合同糾紛。如果沒有合同,如何確定著名股東與隱藏股東之間的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理解和適用情況,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是指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否存在股東資格或具體股權持有金額的糾紛。比例和其他糾紛。
因此,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至少應包括以下幾類:
(一)缺陷出資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二)股權轉讓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三)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是否有股權持有協議的糾紛。
(四)公司是否承認隱名股東是股東糾紛。
(五)隱名股東要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錄在股東名冊中。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糾紛記錄在章程中。
其次以葉某與莊某、某某有限公司、戴某、吳某、陳某、張某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為例。2002年7月,莊某實際出資并委托施某和劉某為名義股東注冊成立了豐慶公司,2005年1月宇博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葉某,向莊某借款200萬元,作為宇博公司償還"天津鐵路路達公司"的欠款,事后宇博公司無力償還,葉某和宇博公司股東張某及莊某協商并達成協議,將宇博公司51%的股權轉讓給豐慶公司的莊某以股抵債,而莊某基于公務員身份受到法律的約束,便以戴某作為名義股東代其持有宇博公司的51%的股份并在工商機關予以登記,后莊某因觸犯刑法在監獄服刑,戴某便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外稱自己是宇博公司的實際股東,侵犯了莊某的權益。
五、股權權屬爭議解決
1、如果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對股權權屬確認發生爭議,該如何解決?
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2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 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2、但如果隱名股東要求轉為顯名股東,該如何解決?
《公司法解釋三》第24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隱名股東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隱名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公司顧問律師據此,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隱名股東欲顯名至少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署有股權代持合同并有效;
2、隱名股東已經實際出資;
3、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認可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
有限責任公司屬于“人合”性較強的實體,其經營依賴于股東間的信任,雖然法律對股權代持關系的合法性予以肯定,深圳公司顧問律師建議最好不要采取股權代持。即使隱名股東達到了以上顯名的條件,隱名股東所應獲得的股權也可能面臨著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與履行不能的窘境。
本文僅就一則案例,在解釋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產生糾紛時,確認如何實際投資人、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在行使股東權利時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隱名股東如何行使股東權利、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對股權權屬確認發生爭議解決方式以及起訴案由幾種常見情況進行簡要分析。
綜上,股權代持法律關系在司法實踐中,情況遠比本文所舉例復雜的多,但究其根源,無非是要搞清本文重點分析的五種情況,厘清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基礎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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