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有時因為經營不善、資金不能周轉等原因,會面臨破產的情況,關于破產法律上又有哪些規定呢,深圳企業律師事務所律師為你介紹破產法全文相關相關知識。
一、破產程序是歸納綜合的施行程序,無論破產重整還是破產清理,最主要的要旨是保證全部債權人公道受償,在修筑企業破產程序中也不破例。因修筑市場“兩個不標準”和社會信譽機制的缺失,掛靠成為建筑業廣泛謀劃模式,即實踐施工人借用修筑企業天資,自籌自支,自負盈虧,建筑企業僅為名義上的承包人,收取一定管理費坐亨得利。因此,在建筑企業破產實務中,常常出現發包人依照慣例工程款支付至被掛靠的承包人賬戶,但承包人因涉及破產程序,從而無法順利地將工程款支付給實際施工人
二、已領取至承包人賬戶的掛靠工程款均屬于債務人財產
我國破產相關法律法例中,對于債務人財產局限的劃定見于《破產法》第三十條和《破產法法律說明二》第一條。債務人財產的觀點適用于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受理后至破產宣布以前對其財產的稱謂。法定的債務人財產局限,是破產案件受理時, 債務人企業仍實踐占領的財產。掛靠工程款(即以掛靠體式格局運作的設置裝備擺設工程項目中發包人領取的工程款,下同)表現為泉幣,且不觸及托付、代辦署理、行紀等非凡的商事關系,故依據泉幣“占領即所有”的無因性特色,承包人(即修筑企業,下同)對其銀行賬戶中的泉幣享有所有權。在承包人的破產案件受理時,發包人已支付至承包人賬戶的掛靠工程款,當然屬于債務人財產。另有更為激進的觀點認為,不但發包人已經支付至承包人賬戶的掛靠工程款屬于債務人財產,在承包人破產申請受理時尚未審結的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人主張掛靠工程款的案件也應中止審理,并在承包人被法院宣告破產后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將已領取至承包人賬戶的掛靠工程款均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好處在于可以或許最大限度地保護債務人財產和全部債權人好處,有利于進步債務了債率,與《破產法》的劃定最為符合,而且,實踐施工人接納法律法例阻止的體制格局,借用天資處置施工,從代價評判規范來看,理當負擔收益不受法律維護的法律危險。但這類認定體式格局的瑕玷異樣顯著:設置裝備擺設工程關系國計民生,建筑業掛靠近況為主觀現實,將掛靠工程款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將對實際施工人造成巨大不公。更為嚴重的是,如果將掛靠工程款一律納入債務人財產并作為償債資金進行分配,建設中的工程項目極有可能因無法得到工程款而停擺,進而影響購房人、業主方、發包人、材料商、勞務分包人、農民工的切身利益,極有可能激化矛盾,產生惡劣的政治影響和社會影響,與努力在破產程序中做到經濟效應、社會效應、司法效應和人文關懷最大化統一的精神相違背。因此,雖然將掛靠工程款認定為債務人財產,更為符合我國《破產法》關于債務人財產范圍的界定,但對其處理方式不應簡單粗暴的作為償債資金。
三、 實踐施工人享有掛靠工程款請求權
盡管由于泉幣的無因性,發包人曾經支付給承包人掛靠工程款所有權屬于承包人,為債務人財產,然則其實不代表承包人取得掛靠工程款的收益合法正當。在掛靠體式格局運作的設置裝備擺設工程項目中,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究竟誰是真正的掛靠工程款請求權權利人,將影響關于掛靠工程款的一系列權利和義務,并決定承包人破產程序中掛靠工程款的處理思路。
我國現行法律法例并未對以掛靠體式格局運作的設置裝備擺設工程項目中工程款請求權予以明確。如想探求掛靠工程款請求權權利人,需先明確以掛靠體式格局運作的設置裝備擺設工程項目中的條約關系。“掛靠”,就建筑業而言,是指即沒有天資的實踐施工人借用有天資的修筑施工企業名義處置施工。多半情況下,實踐施工工資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關系的全程參與者,擔任與發包人聯系、借用承包人名義列入招投標、舉行工程施工。是以,經由過程掛靠體式格局運作的設置裝備擺設工程項目中存在兩個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的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條約關系,實踐施工人與發包人究竟構成的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關系。依據《建筑法》、《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糾紛案件合用法律題目的說明》的劃定,發包人、承包人、實踐施工人之間的兩個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關系均有效,但該民事行動有效其實不幸免致使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非法[ 拜見最高國民法院民事審訊第一庭:《最高國民法院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法律說明(二)懂得與合用》,國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月版,第499頁。][ 有種觀念覺得,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所應具備的三個要件: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不具備第二個要件,即意思表示真實,而無效。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事實形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不具備第三個要件,即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現行法律規定了上述合同無效后的處理方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上述司法解釋僅籠統地約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質量責任承擔等問題,旨在盡可能務實地解決在掛靠為普遍客觀現實的建筑行業產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實踐中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上述規定未能系統地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進而也無法判斷合同無效情形下,掛靠工程款請求權權利人。
有效條約不發生條約效能,我國《合同法》對有效條約的處置體式格局見于第五十八條,即條約有效時應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種非凡的承攬條約,施工進程便是施工單元將勞務及修筑資料歸天到設置裝備擺設工程的進程。施工單元投入人力、機器、修筑資料等制造設置裝備擺設工程,已完工程物權屬于發包人。基于這一特殊性,合同無效,發包人取得的財產形式上是施工單位建設的工程,實際上是施工單位對工程建設投入的人、財、物的物化成果,事實上已不可能返還,故而無法適用返還財產的方式,只能折價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亦是折價補償的一種方式。因此,既然以掛靠方式運作的建設工程施工關系中,實際施工人投入人力、機械、建筑材料等從事勞動、創造建設工程,承包人僅出借資質,故實際施工人應當為掛靠工程款請求權權利人。
從另一個角度說,《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糾紛案件合用法律題目的說明》第二十六條、《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糾紛案件合用法律題目的說明(二)》第二十四條均劃定實踐施工人可直接以發包工資原告提起訴訟并請求發包人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間接向其負擔義務。以上劃定盡管突破了條約的相對性,且其法律根據飽受質疑,但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買通農民工權益維護的通道從而在特定情況下、一定范圍內,并在兼顧其他當事人權益的情況下,突破債的相對性原則,對弱勢方當事人尤其是廣大的農民工提供司法保護,以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 前引①,《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第481頁]上述司法解釋現行有效,故實際施工人既然可以通過訴訟方式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取得工程款,則可證明在掛靠方式運作的建設工程關系中,實際施工人即為掛靠工程款請求權權利人。
四、 承包人享有掛靠工程款組成欠妥得利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劃定,“因別人沒有法律依據,獲得欠妥好處,受喪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欠妥好處”。今朝我國學界多覺得,欠妥得利的組成要件有:一方取得好處;一方遭到侵害;一方獲益與一方遭到侵害有因果關系;無法律上的緣故緣由[ 邵黎:《淺析欠妥得利的組成要件》,載《智富時期》2015年3月刊,第163頁。]。依據前述闡發可知,發包人已領取至承包人賬戶的掛靠工程款屬于債務人財產,實踐施工人是掛靠工程款請求權權利人,則承包人享有掛靠工程款而使債務人財產受害,實踐施工人因掛靠工程款被承包人享有而遭到損害,這一受益和損害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實際施工人是掛靠工程款請求權權利人,承包人享有掛靠工程款沒有法律依據,所以,承包人享有掛靠工程款構成不當得利,實際施工人對承包人享有掛靠工程款返還請求權。
需要注意的是,欠妥得利返還請求權的主體是實踐施工人而并不是發包人。盡管掛靠工程款系發包人領取,但發包人不能向承包人以欠妥得利為由要求返還,來由以下:首先,依據前述闡發,在條約有效的情況下,關于經驗收及格的工程,承包人有權參照條約約定向發包人主意工程款。在實踐施工人未向發包人間接索要工程款的情況下,發包人將工程款支付給承包人,吻合法律說明的劃定和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商定,不滿足“沒有法律根據”的組成要件。其次,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糾紛案件合用法律題目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范圍僅限于“欠付建設工程價款”,故發包人向承包人足額支付工程款之后,就可以以此為由抗辯實際施工人的主張。發包人的這一付款行為雖然并未將工程款直接支付給最終受益人,但在同等金額內已經無需再向任何人承擔支付工程款責任。發包人的這一付款行為導致了其對實際施工人的責任免除,其享有了資產權屬,支付了對價,其利益未實質性受到損害,不構成不當得利。
五、 實踐施工人欠妥得利返還請求權在破產程序中的處理方式
我國破產機制中,對欠妥得利的處置體式格局劃定的比擬歸納綜合。《破產法》中提到“欠妥得利”的唯一第四十二條第(三)款,劃定因債務人欠妥得利所發生的債權為共益債權。破產法相關法律說明和指示看法均未再有觸及“欠妥得利”的字眼。已有學者研討,我國《破產法》第四十二條劃定的欠妥得利作為共益債權受償權僅適用于破產請求受理后產生的欠妥得利,與其他破產宣布后產生的債并沒有什么不同[參見婁愛華:《<破產法>第42條涉不當得利條款解釋論》,載《社會科學》,2013年第4期。]。而發生于破產申請受理前的不當得利如何處理,《破產法》并無規定,鑒于不當得利返還是請求權,系債權的一種分類,故發生于破產申請受理前的不當得利,一般僅能作為普通債權在債權申報與審核程序中予以處理。
實踐施工人可基于欠妥得利要求承包人返還掛靠工程款,欠妥得利返還請求權的發生時候對其在破產程序中的處置體式格局相當首要。鑒于,發包人向承包人領取掛靠工程款之時,承包人取得好處,實踐施工人遭到侵害,則將發包人向承包人領取掛靠工程款之時作為實踐施工人欠妥得利返還請求權產生之時較為穩健。云云時點位于破產請求受理前,實踐施工人應當以不當得利之債為由按照破產法之規定申報債權;如此時點位于破產申請受理后,此不當得利之債屬于共益債務,可向承包人主張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根據《企業破產法》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將掛靠工程款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并認定實踐施工人享有欠妥得利返還請求權的處置體式格局較為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且在實務操作中優點明顯:
首先,這一做法充沛恭敬了修筑行業掛靠廣泛的主觀理想,盡量縮小破產程序對失常工程施工的滋擾。無論破產清理仍是重整,破產程序的目標在于公道了債權,而其實不在于處置修筑行業的掛靠近況。將掛靠工程款認定為欠妥得利,如發包人在破產請求受理后領取掛靠工程款,能夠共益債權的方式從債務人財產中隨時了債給實踐施工人,有利于設置裝備擺設工程的失常安穩運行,進而保證購房人、業主方、發包人、資料商、勞務分包人、農民工的正當權益,防止發生卑劣的政治影響和社會影響進而對破產程序發生障礙,并可以在破產程序中完成經濟效應、社會效應、法律效應和人文眷注最大化對立。其次,將破產請求受理前領取的掛靠工程款作為債務人財產,實踐施工人舉行債務申報,并與全部債權人一起參與破產程序公平受償,此舉使實際施工人因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掛靠行為而受到部分損失,有利于保持全體債權人和實際施工人的利益平衡。再次,將掛靠工程款認定為不當得利,則無論是破產申請受理前承包人向實際施工人返還不當得利,還是破產申請受理后承包人將新收到的掛靠工程款以共益債務的形式隨時向實際施工人進行清償,均不違反《破產法》禁止個別清償的規定。最后,實踐中常常出現實際施工人需要承包人協助一定的管理工作,并以承包人的名義對外開具發票,將掛靠工程款認定為債務人財產,有利于承包人向實際施工人追索其欠付的管理、協調費用和相關稅費,避免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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