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成都的王和潘是朋友。2019年1月,由于資金周轉需要,潘夫婦向王某借款500萬元,約定月利率為3.5%。借款期為半年。基于對朋友的信任和感情,王某沒有要求朋友以自己的名義將自己的財產作為貸款進行抵押登記。貸款到期后,潘夫婦沒有償還貸款。王起訴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但發現他的朋友在4月和6月將他的三所房子轉讓給了別人。
王認為,潘夫婦以虛擬交易的形式將多套房屋轉讓給他人,導致其債權未實現。潘夫婦和第三人損害其合法債權,轉讓財產逃避債務。因此,他們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訴訟,要求取消潘夫婦與第三人之間的財產轉讓,并將涉及的房屋恢復登記為潘夫婦。
法院審理
法院在一審中發現,上述三套房屋的買受人與潘某夫婦有著密切的聯系,要么是村民、商業伙伴,要么是實際控制的企業;而且所有的購房款都是通過潘某夫婦的兒媳張某的賬戶轉出的,中間通過買受人和潘某的賬戶進出后,最后都回到了張某的賬戶,其中一名買受人名下的多張銀行卡實際上是潘某夫婦使用的;潘某夫婦在沒有收到購房款的情況下,先將房屋轉讓;在審判中,他們是否熟悉買賣雙方,張某的身份和張某的收款行為原因模糊不清,并有反言。
法院一審認為,基于上述許多不合理的地方,潘夫婦將房屋轉讓給他人實際上是惡意串通財產轉讓,旨在逃避債務,不僅嚴重損害王的合法債權,而且極大地影響了人民法院有效判決的權威,因此撤銷房屋轉讓行為,涉及房屋以債務人名義登記。
一審判決后,潘某夫婦不服上訴,中院終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深圳債權債務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放棄債權、債權擔保、免費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限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轉讓他人財產或者擔保他人債務,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務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情況,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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