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陳某在深圳市羅湖區開了一家雨花店。開張當天,葉女士辦好了會員卡及充值3000元,憑此卡在美容院消費時享受會員半價優惠。辦理信用卡后,葉女士一個接一個的消費722元。某天葉女士到該理發店購物,發現該理發店悄悄改變了店名,進店消費時又被告知原來五折優惠不能使用。葉女士追問后得知,原來的一家雨美發店因經營不善對外轉讓,需要繼續充值1000元或重新辦理會員卡并充值2000元,才能享受新店會員折扣。以為遭受了“套路消費”的葉女士聯系了原美發店老板陳某,陳某回答說美發店已經轉讓,新店的經營方式與其無關。不能接受答復的陳女士請求退還卡上的剩余金額,而陳某則因店面經營不善而個人經濟壓力大而拖延給付。在此之后,陳女士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訴狀,要求某雨美發店的負責人陳某返還卡內的2278元。

傳統的消費是行不通的!當庭時,葉女士表示,盡管轉讓后美發店承諾可以使用原來的會員卡消費,但新店的消費價格比原來的一家雨美發店高3-5倍,“套路”消費者再次充值會員卡時并未取得原會員卡消費,應予以退還。而且被告人陳某在舉證期間沒有向法庭提供證據,開庭時也未到庭出席。法庭認定,被告人陳某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將理發店轉讓給第三人,其消費價格明顯高于原約定,這種轉讓對原告不產生法律效力。因原理發店已注銷,原合同已不能繼續履行,原告請求被告退還所剩的2278元,理由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返還原告葉女士未消費的剩余金額2278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15條,當事人一方可以在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方。本案件中,葉女士在一家雨后的理發店辦理,并與對方簽訂了一份服務合同,但被告陳某未經原告葉女士同意,擅自將其轉讓給第三人,本卡可繼續消費,但消費價格明顯高于原約定,此轉讓行為對原告陳女士不產生法律效力。在得到葉女士同意的情況下,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可以同時轉讓,并且可以繼續履行。裁判提醒廣大消費者,法律賦予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經營者應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消費過程中遇到明顯的不合理現象,要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忌抱著“多一事不如一”、后來居上、后來居上的態度,否則就會助長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良風氣。 深圳羅湖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