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155號民事裁定覺得,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膠葛案件合用法令題目的說明》第二十二條劃定,當事人商定根據(jù)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根據(jù)該規(guī)定,在當事人已明確約定固定單價計算的情況下,劉喜華提出的工程造價鑒定申請沒有事實依據(jù),依法不應予以準許。接下來就由深圳工程款律師為您講解工程固定價與工程款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終字第409號民事訊斷覺得,根據(jù)《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法律說明》第二十二條劃定:“當事人商定根據(jù)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要求對設置裝備擺設工程造價舉行鑒定的,不予支撐。”兩邊當事人對案涉項目的實踐施工面積并沒有貳言,單價亦已肯定,對于施工過程中出現(xiàn)的工程變更簽證問題,雙方簽訂有《工程(增加)的變更、簽證審核結算表》。從上述證據(jù)來看,本案的工程造價是可以確定的。在現(xiàn)有證據(jù)已經可以證明案件事實和確定工程款的情況下,無需對同樣的問題再行鑒定。故一審未予準許晉業(yè)公司的鑒定申請,并無不當。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13號民事裁定覺得,因《餐廳工程承包條約》正當無效,該條約商定兩項工程總承包價為6304787.30元,工程造價一次性包定,除發(fā)包方下達設想變換外,建材、野生人為漲跌及國度、省定額調節(jié)等情形條約總價均再也不作調節(jié)。陜西八建公司主意應答本案工程修筑面積舉行法律鑒定,以鑒定后的實踐面積乘以涉案條約商定的每平方米單價1435原來肯定本案工程總造價與條約商定不符。根據(jù)《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
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245號民事裁定覺得,涉案《工程造價鑒定呈報》不該予以采信。《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膠葛案件合用法令題目的說明》第十六條劃定,當事人對設置裝備擺設工程的計價規(guī)范或許計價要領有商定的,根據(jù)商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想變換致使設置裝備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許品質規(guī)范產生變遷,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克不及商議同等的,能夠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處理。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明確約定按固定單價結算,而鴻才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實際施工內容存在設計變更、質量標準變化等情形。因此,鴻才公司關于應按照鑒定報告結算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319號民事裁定覺得,本案兩邊當事人簽訂的《設置裝備擺設工程項目承包施工條約》第六條商定,“條約總價款950萬元,包括保證金40萬元,簽證及工程量變換部分與乙方有關”,故案涉合同為流動總價條約。依據(jù)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膠葛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故申請人有關一、二審法院未接受其鑒定申請屬程序違法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以上就是深圳工程款律師為您講解的工程固定價與工程款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咨詢深圳工程款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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