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強拆案件律師 這一階段,許多朋友都在為律師提供背景信息,稱他們遇到了拆遷,在對方離開后,這種行為最終是合法的?身為老百姓,他們該如何維護權益?莊偉律師根據大家的經驗,可分為三種情形,其中包括:
一是一些拆遷方不擇手段,以自己的名義進行非法拆遷。
二是一些拆遷方在惡意拆遷后,假裝不知道撤離。

三是一些拆遷方欺騙他人,設圈套,誘使被拆遷人“上鉤”,簽訂不合理的拆遷補償協議,然后無償進行拆遷。
征遷工作也絞盡腦汁進行,有些是為了更好地服務于被征遷人,更好地實現征遷新生活,從而達到雙贏的局面,考慮如何"愚弄"、"逃避"征遷,從而造成非法征遷現象,槍支易藏,難以防范。土地征用和拆遷猶如一根“火柴”,存在著直接而生動的違法拆遷行為,也有一些神秘的情況用各種手段進行強拆。現在,為了促進律師的創新,我們要推廣這一“槍炮相向”,它既可以隱藏,也可以掩藏。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晚上或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但除緊急情形外,行政機關不得中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強迫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告,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行政性拆遷是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進行司法強制拆除;行政拆遷應符合"決定+執行"的模式,即在強制拆除前必須有"行政決定",這是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定程序:
第一,做行政決策。
很多拆遷人給莊律師發來短信,稱他們是被強制拆遷的,這涉及到拆遷人是否有合法、合理的行政決定,如果要實施行政拆遷,必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諸如“限期拆遷通知書”或“限期拆遷行政處罰的書面決定”。
二是要實施提醒程序。
即使做出了行政決定,也很難執行。在作出執行決定前,行政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
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通知,并說明下列事項:(1)履行義務的時間限制;(2)履行義務的方式;(3)如果涉及支付款項,應當說明支付款項的具體數額和方式;(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辯護的權利。
提出申辯的律師,在這里強調"提醒"有申辯和辯論的權利。行政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記錄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如果當事人提供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三是作出和執行"執行決定"。
強行拆除通知并不局限于上述兩個“保護層”。此外,還有一個層次的保護,即"強制執行決定"環節,也是最后通知:如果當事人在收到及時通知后,沒有合理的理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行政決定,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對于執行的書面決定,應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送達,并說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二)執行的理由和依據;(三)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終于到了拆墻的階段。
根據《強制執行決定書》,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除違法、違規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
假如你再說自己沒有收到任何通知就被行政機關強拆了請注意,多數情況下強拆屬于違法行為,結合行政強拆的過程,創為律師想給你提示一下,其中可能出現的文件:《限期拆除通知書》,《限期拆除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拆除決定書》,《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等等,請你在收到這些文件后,務必做好準備!

這就有了一個問題,針對合法建筑是否會出現違法強拆?當然,面對合法建筑,創為律師在實際維權過程中也看到一些征收方把“合法建筑”稱為“違建”強制執行,抱著“無論如何先拆再建”的心態。因此當你無法判斷遇到的強拆性質,更不知道該采取什么方法來保護自己時,一定要找專業人士幫你判斷是否有可能挽回損失。當然,如果對自己的拆遷補償不滿意,一定要盡早維權,以便在收到類似于限期拆除的通知時能及時辨別真偽,并有針對性地采取法律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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