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甲先生是否為寄養子女。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于1991年12月29日頒布,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本案當事人爭議的收養關系發生在收養法頒布之前。 因此,收養關系應當按照1984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即收養關系得到親屬、朋友、群眾或有關組織的承認,雙方未履行法定程序。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糾紛律師為您講解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哪個優先糾紛二審相關案例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例
一審法院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多少題目的看法》第5條,《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說明》第四百零七條規定,訊斷:“一、撤銷本院作出的(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931號民事調解書;二、原審原告戴某對位于XX市文化路112號6幢104號(原產權證號為“郴房權證市測區字第××號”)屋宇(含雜房)享有繼承權;三、被繼承人黃湘源撫恤金99,970元,由原審被告黃某甲分得39,988元,由原審原告戴某分得59,982元;安葬費5000元,由原審被告黃某甲享有;四、采納原審被告黃某甲的其余訴訟要求;五、采納原審第三人黃某乙的全數訴訟要求。本案案件受理費3050元,由原審被告黃某甲擔負1525元,由原審原告戴某擔負1525元。”
二、二審認定與判決
本院覺得,本案系承繼糾葛。本案二審的爭議核心是:訴爭遺產即XX市文化路112號6幢104號屋宇(含雜房)應如何處置。本案被繼承人黃湘源曾立下《遺言》,肯定訴爭房產由黃某甲、黃某乙、黃某3各占三分之一。后黃湘源又與黃某乙殺青《遺贈撫養和談》,將訴爭房產贈與黃某乙。《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多少題目的看法》第5條劃定:“被繼承人生前與別人訂有遺贈撫養和談,同時又立有遺言的,承繼開端后,假如遺贈撫養和談與遺言沒有抵牾,遺產分手按協媾和遺言處置;如果有抵牾,按和談處置,與和談抵牾的遺言全數或部分有效。”因本案的《遺言》與《遺贈撫養和談》的內容相抵牾,依據上述法令劃定,《遺言》應認定有效,故黃某甲主意《遺言》無效并對訴爭房產享有三分之一繼承權的案由不克不及成立,本院不予支撐。訴爭房產應按《遺贈撫養協議》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因此,黃某乙要獲贈訴爭房產,必須以負責黃湘源的生養死葬為前提。而黃某乙長期居住在XX省,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承擔了黃湘源的生養死葬義務,故黃某乙依法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無權依據《遺贈扶養協議》主張訴爭房產歸其所有。在不能依據《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對訴爭房產進行處理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按照法定繼承確定訴爭房產由被繼承人黃湘源的養子戴某繼承,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黃某甲、黃某乙的上訴要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采納。一審訊斷認定究竟清晰,合用法令精確,應予維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黃某甲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112元,由上訴人黃某甲擔負。上訴人黃某乙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613元,由上訴人黃某乙擔負。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以上就是深圳遺產糾紛律師為您講解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哪個優先糾紛二審相關案例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產糾紛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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