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經楊先生申請,法院到北京X公證處領取《公證證明(2018年)》(北京X內中證字號)的公證檔案。 XXX)。 包括遺囑、公證申請書、公證受理通知書及回執、公證查詢記錄、工作記錄、公證審批(簽發)表、辦理公證時的公證視頻、公證文件的接收等。收到公證文件的回執顯示為2018年7月16日收到文件的日期。 以及接收文件的公證處,還有一頁白皮書,上面寫著“邵、羅、楊、2”。 有邵氏的身份證號碼和出生日期,楊以為上面寫的“邵氏”是他的簽名,但邵氏說,公證人要求申請人寫這封信是為了核實受遺贈人的身份,而不是他自己的身份。 雙方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并表示不申請對空白頁“邵”簽字進行筆跡核實。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糾紛律師為您講解關于遺贈公證糾紛二審案例如何判決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遺贈公證糾紛案例審理查明
羅經詢問說,公證檔案空白頁上的三個人的名字,邵的身份證號碼和生日,除了我的名字,都是楊2寫的,他和楊2一起去公證處辦理遺囑認證手續,邵一個人去公證處領取公證證書的時候,他不知道路,所以由邵一起陪同,但是他擔心如果知道了遺囑的內容,會引起子女之間的沖突,楊去世后,他的心情很不好。葬禮后,他回到甘肅老家生活。2019年5月,他將公證遺囑通知邵,邵表示接受遺贈; 其公證遺囑沒有異議,同意邵繼承的房子在案件中屬于楊2股,因為要回家和長大,所以無法出庭參加訴訟。另據審理查明,1977年,北京X廠將位于北京的房屋一套分配給楊、唐。唐于1993年2月12日逝世。2009年3月,牟陽二中作為被拆遷人,與北京X集團公司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約定因住宅改造工程建設,需要拆遷X2房屋,拆遷范圍為2棟公務住宅房屋,建筑面積49.73平方米。登記人數2人,實際居住人數2人,分別為戶主2人和其妻子羅某。拆遷補償補貼合計487486。
二、法院一審認定與判決
1、一審人民法院可以認為,根據目前我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通過提交的證據問題進行有效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羅某經法院是否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爭議房屋是楊二、羅兩人再婚后購買的,雖以楊二的名義登記,但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楊二、羅兩人享有本案涉案房屋的一半。 雖然楊潔篪表示,在購買湯姆的價格中有一部分是他的,但這一說法沒有提供證據支持,因此法院沒有接受。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包括公證過的遺囑,取自書中的遺囑,并代表書中的遺囑。楊二死前設立了公正遺囑,雙方對公證遺囑都沒有異議,所以法院對公證的效力會予以承認。
2、邵某不是牟陽2的法定繼承人。牟陽2立下遺囑,將涉案房屋中他應得的份額留給邵某作為遺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決定。沒有到期跡象的,視為放棄遺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的兩個月內,而不是在受遺贈人死亡后的兩個月內。關于邵是否在法律規定的兩個月內接受遺贈,首先,根據雙方陳述和查明的事實,邵陪同羅到公證處領取公證書,楊2制作的公證遺囑由他和邵的奶奶羅保管。上述事實并不能推斷楊二和羅一定將遺囑內容告知了邵本人。2019年2月11日,牟陽2號去世。同年5月,邵某知曉了這份遺囑。邵某得知遺囑后到法院立案主張權利,未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個月期限。
3、綜上,邵某依據我國公證遺囑能力要求學生涉案房屋中屬于楊某2的份額由其繼承,于法有據,法院可以予以政策支持。楊某要求企業依法繼承楊某2的退休金、拆遷款,就此問題并未發展提供一些相關研究證據予以實踐證明,加之本案系遺贈糾紛,邵某并非楊某2的法定繼承人,故法院對楊某的上述數據請求不予支持,可另案進行分析處理。第一審法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決定死者楊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區X1號一棟房屋,其中羅某占50%,邵某繼承了50%的股份。在第二次審判中,雙方都沒有提交新的證據。經審查,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是正確的,經法院確認。
二、法院二審認定與判決
法院認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聲明。沒有到期跡象的,視為放棄遺贈。本案中,楊某主張邵某于2018年7月16日陪同羅某領取遺贈公證書時知曉遺贈事實,而邵某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提起訴訟,將2018年7月16日領取遺贈公證書的時間與2019年2月11日楊某2死亡的時間相比較,均已超過兩個月法定的接受遺贈時間要求。但從本案現有證據來看,楊的上述主張只是推測,缺乏證據證明。即使如楊所說,都知道楊二和羅二要立遺囑,也不能推斷都知道遺囑內容。因楊二制作的公證遺囑由楊二、羅二保管,不能推斷楊二、羅二一定將遺囑內容告知邵本人,故不能推斷都知道自己受遺贈。本案中,羅陳述自己是在2019年5月才告知邵其遺囑公證的情況。故邵在知道遺囑內容后,向法院立案主張權利,未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一審法院認定邵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表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楊某的上訴請求我們不能通過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可以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內容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38萬元,由楊承擔(支付)。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以上就是深圳遺產糾紛律師為您講解關于遺贈公證糾紛二審案例如何判決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產糾紛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深圳遺產糾紛律師一文解析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哪個優先糾紛二 | 深圳遺產糾紛律師在線講解: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權二 |
深圳遺產糾紛律師解答:遺產文件與遺囑內容不一致,如何確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