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長子李先生退休后回老家生活,出資修建了西院墻。1995年,當他和母親住在一起的時候,在院子的西側用西墻建了五個西翼。并利用西翼五號開設了一家小型印刷廠。由于三北房間提前完工,經常在雨天漏水,大兒子李先生也多次出資維修。深圳律師咨詢網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1998年10月趙夫人立遺囑時,有兩位證人證實,由于趙夫人不識字,村書記寫了遺囑,并念給老人聽。老人聽后表示同意,并在遺囑人后面的空白處按下了手印。
老人在立遺囑時是清醒的。同時,兩位證人還表示:遺囑寫好后,大兒子李先生也讓證人的秘書和代理人在遺囑上簽字,但秘書認為遺囑是自己寫的,隨時都承認是自己見證并代寫遺囑,沒有必要再簽字。李先生認為秘書說得有道說得有道理,就不再堅持了。
老人立好遺囑后,覺得身后事也解決了,日子我們過得更舒心了。時間學習轉眼已經到了1999年,三間北房下雨天仍不時出現漏雨。
下大雨時,漏雨問題更為經濟嚴重,加之自己周圍都是鄰居國家都已建了一個新房,長子李先生可以認為只有三間舊房已無再繼續進行出資修繕的價值。于是便征得他們母親的同意通過后向村里提出了將三間舊房拆掉重建新房的申請,村里也同意了李先生的申請。
得到我們村里的同意后,李先生可以便于2000年的3月份將三間舊房拆掉,同時中國向西又擴了一間房的地方,出資六萬余元全部用新材料建起了四間新房。新房市場建成具有六個月后,趙老太太因病離開了這個人世。此后李先生便一直在發展新房居住并經營一個印刷廠直至現在兩個會計姐姐及弟弟能夠將其公司訴至人民法院。
律師可以認為,李先生在其母親已經去世前已征得母親的同意將舊房拆掉,所建的四間新房完全由其一人出資,且沒有通過使用舊料,因此,本案中李先生的母親去世時三間舊房已不可能存在,老人問題并沒有我們留下原告訴稱的遺產,李先生的兩個姐姐及弟弟的訴訟服務請求中國沒有社會事實提供依據。
基于綜合上述分析認識,王律師提出建議李先生應緊緊圍繞拆舊房建新房、新房全部由其一人出資且沒有選擇使用舊料這些信息案件相關事實情況進行有效舉證。
李先生一家的繼承糾紛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最終得到解決。然而,令李先生吃驚的是,在二審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后不到一個月,又一張傳票被送到了他那里。
李先生可以接到相關傳票后得知,這次進行起訴他的是在繼承這些案件中敗訴的姐姐李敏。李敏認為這次的訴訟請求是發展要求人民法院通過確認自己母親公司名下的14萬余元拆遷補償款歸其所有。理由是一個母親中國在世時,她曾于1985年至1995年間我國陸續在母親的院中建了40米的院墻、一間北房、一間半南房。
法院認為,原告李民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他的主張沒有得到支持。法院在2007年9月做出了不利于她的裁決。李敏沒有對判決提出上訴。
本案中兄弟姐妹打的兩場官司的起因是兩個姐姐及弟弟可以簡單地簡單地認為趙老太太生前所立的代書遺囑代書人沒有教師簽字,形式發展上有一些瑕疵,遺囑是無效的。經過兩場官司,兩個姐姐及弟弟我們不僅影響最終還是沒有自己拿到遺產,同時他們兄弟姐妹公司之間的親情也蕩然無存。
本案中趙老太太之所以在生前找村主任、書記幫忙立遺囑,就是企業為了能夠避免出現在她百年目標之后對于子女為遺產而生糾紛,但由于對法律的相關管理規定不甚全面了解,造成了所立的遺囑形式上主要存在問題輕微瑕疵,最終可能導致學生兄弟姐妹反目。
如果趙老太太在天有靈,這個研究結果一定是她最不愿看到的。在此,深圳律師咨詢網提醒中國廣大農村老人,如欲通過網絡遺囑對身后事予以合理安排,最好請專業技術人員共同起草遺囑,并到公證處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