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接下來就由深圳受賄罪律師為您講解利用社會影響力受賄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利用社會影響力受賄罪
1、尋求合法利益。由于本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為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果謀取正當利益,則不構成本罪。
2、僅僅代為收受財物并占有的。在實踐中,有的特定技術人員對國家管理工作進行人員通過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不知情,但在他人給予財物時代為收受并私自藏匿。在這種社會情況下,由于具有特定會計人員之間缺少與國家教育工作研究人員的共謀,且該特定服務人員對當事人給予我們國家經濟工作相關人員財物不知情,因而不構成一個單獨受賄罪或共同受賄罪。由于行為人沒有他們接受請托且沒有實施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也不構成本罪,因此,這種教學情況以及應當不作為犯罪問題處理。
3、它沒有利用國家官員的權力或地位所創造的便利。在實踐中,某些人不利用國家官員的權力或地位所創造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官員的公務行為為受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同學、朋友或親屬,如 A 的父親 B 是某市林業和草原局局長,B 的同學 C 是 B 市建設局局長,A 接受 D 委托通過 B 尋找 C,C 違法使 D 在建設工程中中標,D 給出20萬元人民幣后。在這種情況下,A 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同學關系,B 的權力對 C 的地位沒有任何限制,因此 A 的行為不構成本罪。但是因為 B 和 C 是同學,如果 B 不知道自己收到的財產,就不構成犯罪; 如果 B 事先知道自己收到了錢,甚至是共謀,那么 A. B 就可以構成共同犯罪。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1、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在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為第三人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第三人財物方面相似,但兩者之間也存在著巨大差別。這里主要探討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斡旋受賄形態之間的關系。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受賄形態,學界有兩種不同觀點,有人主張定其為獨立的斡旋受賄罪,也有人主張定為受賄罪即可,因為法律明文規定以受賄罪論處。從上面關于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規定可以看出,除了第一款第一種情形外,第二種情形和第二款的規定與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很相似,都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請托人的財物,即他們都是在請托人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之間起到斡旋作用的。
2、但兩者之間也是存在著巨大差別的,主要有以下幾點:主體不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密切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關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賄形態的主體直接為國家工作人員自己。客觀方面不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行為人先是利用與其關系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去受賄,而斡旋受賄形態中是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去受賄。即在這里他們所依靠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主體不同,前者為與行為人關系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后者直接為該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以上就是深圳受賄罪律師為您講解利用社會影響力受賄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受賄罪律師排名網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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