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度構造事情職員濫用權柄,實施襲擊報仇,但情節顯著細微,傷害不大的,普通不以犯法論處,可予品評教導,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但報復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手段惡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報復陷害罪論處。接下來就由深圳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講解報仇陷害罪的實務區分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報仇讒諂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法都侵犯了國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力和國度機關的正常活動,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主要區別在于:
1、主體要件分歧。報仇讒諂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度構造工作人員,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則可以是任何公民。
2、犯法目標分歧。報仇讒諂罪的目的是打擊報復陷害他人,而誣告陷害罪的目的則是意圖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犯法手法分歧。報仇陷害罪必須是基于職務,害罪則不要求必須利用職權。
4、讒諂的工具分歧。報仇陷害罪只限于控告人、人,而誣告陷害罪可以是任何干部和群眾。
二、報仇讒諂罪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界限
1、.犯罪客體不同。襲擊報仇證人罪侵占的客體是龐雜客體,即國家法律構造的失常舉止和國民依法作證的民主權利。證人,是案件失掉正當、公道處置的關鍵性要素之一。有些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證人的感化尤其首要。對證人舉行襲擊報復必然會導致證人不敢作證或推翻原來所作出的證言,從而破壞司法機關執法活動的進行。因此,該罪屬于妨害司法罪之類。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申訴、批評、檢舉等民主權利,同時也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犯法的客觀方面不同。襲擊報仇證人罪的主觀表現為對證人舉行襲擊報仇的行動。既可所以行為人應用手中權柄,假公濟私,對證人舉行襲擊報仇,也可所以行為人沒有應用權柄而對證人接納威嚇、行兇、危害等手法舉行報復。打擊報復證人罪侵害的對象只能是依法作證的證人。這里的證人是指知道案件的事實情況并向司法機關提供證詞的人。報復陷害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利用手中的職權,假公濟私,對他人進行報復陷害的行為。其侵害的對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
3、主觀方面不同。兩罪的客觀特性都表現為間接有意,但行為人詳細的有意內容分歧。襲擊報仇證人罪的行為人出于報仇證人的目標,明知本人的行動必然會妨礙國家法律構造的失常活動和侵害證人的合法權益,卻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報復陷害罪的行為人則出于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上訴人等的民主權利,妨害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卻希望其結果的發生。
4、兩罪的主體要件分歧。襲擊報仇證人罪的主體為普通主體,凡年滿16周歲,擁有刑事義務才能的人均可組成報仇讒諂罪,行為人既可所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則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報復陷害罪。
四、報仇讒諂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1、侵占的客體不同。濫用權柄罪損害的客體是國度構造的失常治理舉止。報仇讒諂罪侵害的客體則主要是我國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檢舉權等民主權利,同時也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方面不同。濫用權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濫用權柄,并致使了大眾財富、國家和國民好處遭遇龐大喪失的行動。兩個方面缺一弗成。報仇讒諂罪的主觀方面請求行為人必需濫用權柄,假公濟私,對他人進行報復陷害。其濫用職權的表現形式可能與濫用職權罪相同,但并不以造成重大損失為要件;報復陷害罪侵害的對象僅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濫用職權罪侵害的對象則既可是物,也可是人,被侵害的人沒有身份限制。
濫用權柄罪的客觀方面是有意,既可所以間接有意,也可所以直接有意。其有意的詳細內容是行為人明知本人濫用權柄的行動會造成大眾財富、國家和國民的好處遭遇重大損失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的發生;報復陷害罪的行為人,則主觀上具有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犯上訴人等的民主權利和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卻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構成此罪。以上就是深圳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講解報仇陷害罪的實務區分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經濟犯罪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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