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立案工作標準指出,涉嫌巨額經濟財產信息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通過以上的,應予立案。接下來就由深圳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講解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非法所得的數額
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是計算非法所得的基礎。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應當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國家發放的各種補貼、本人的其他勞動收入、親友的饋贈和依法繼承的財產。非法所得數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與其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計算。汁算非法所得時,應將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計算差額部分。如果行為人能夠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并經查證屬實的,應作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能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則應減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即視為非法所得,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二、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界限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有著密切的聯系,很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有著自己的犯罪構成。首先,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范圍要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擁有超過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而且行為人不能說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說,行為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于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于走私、販毒、盜竊、詐騙等等行為,這些都不影響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三、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無罪推定原則明顯的相悖,這就是兩個不同的立法觀念但是卻同時出現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無罪推定原則的主旨是:對法院未被判決的任何人都是無罪的,都不得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早在1764年,意大利的法學家貝卡利亞就在其代表作《論犯罪與刑罰》中說:“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犯罪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共公保護的契約,是會是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的。”就從這里可以看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從有罪推定的角度上來說的,把一個無罪的公民放在一個被法律審查的地位上,公民的人權和人格受到了嚴重的破壞。因此,在這里我僅以一個學者的身份對這條法律條文提出質疑,希望司法部還有社會大眾能夠多方位的思考。
四、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案標準
刑法第395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 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 關規定,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三百九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 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以上就是深圳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講解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經濟犯罪律師排名網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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