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超過4億元的王富玉一審被判死緩!深圳經濟犯罪律師帶你一起解讀這個案例。
2022年1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判處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書記王富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判處被告王富玉受賄死刑,緩期執行兩年,剝奪終身政治權利,沒收全部個人財產;以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10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執行兩年,剝奪終身政治權利,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同時,沒收王富玉受賄所得和收入以及用于抵消受賄所得的財產,并上繳國庫。王富玉在法庭上說,他服從法院的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發現,1995年至2021年,王富玉擔任海南省瓊山市委書記、市長、海南省委常委、三亞市委書記、海口市委書記、貴州省委副書記、貴州省政協副主席、主席、貴州省部級領導干部等職務。,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幫助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規劃審批、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方面,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接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產,相當于人民幣4.34億元以上。其中,價值480多萬元的房產尚未實際取得,屬于犯罪未遂。2019年至2020年,王富玉離職后還利用自己的影響力接受了他人給予的財產,相當于1735萬元以上。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王富玉的行為構成賄賂罪,利用賄賂罪的影響力。王富玉賄賂數額特別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應當判處死刑。鑒于王富玉自動自首,如實供認部分賄賂犯罪事實,主動解釋賄賂和大部分賄賂犯罪事實,自首,部分賄賂犯罪未遂,可以懺悔,積極歸還贓物,非法收入和收入,合法,酌情處罰較輕,賄賂死刑,不能立即執行,賄賂犯罪較輕。法院隨后作出了上述判決。深圳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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