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度構造、國有公司、企業(yè)、奇跡單元、國民整體,違背國家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有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是指依照法律判處罰金、罰款或者沒收財產、沒收違法犯罪所得、沒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所取得的,應當上繳國庫的財物。應當注意的是,司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私分國有資產的,應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罪,只有私分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時,才成立私分罰沒財物罪。接下來就由深圳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講解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認定和懲罰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認定
1、區(qū)別國有資產與大眾財富。國有資產都是大眾財富,但大眾財富其實不一定是國有資產。根據本法第91條所作的立法說明,大眾財富除國有資產外,還包孕“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富”、“用于扶貧和其余公益奇跡的社會捐助或許專項基金的財富”以及“以大眾財富論”的“在國家構造、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國民整體治理i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這當中,顯然,后三項均非國有資產。實踐中,要注意嚴格把握其性質上的區(qū)別:凡私分后三類財產者,不能按私分國有資產罪處理,應根據其所分財產性質的不同,準確“對號入座”、正確定性處理。
2、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法對象是國有資產而非國有資金。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行動工具分歧定是錢款:國有資產除國有資金外,還包孕國有的出產材料、出產材料甚至屬于國有的產物、商品等,基于此,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的工具既可所以國有的錢、股份、其余有價證券;也可所以國有的其他固定資產,例如私分歸單位管理、使用但屬于國有的計算機、照相機等。
3、區(qū)別私分國有資產罪與單元個體負責人或經手人貪污國有資產的行動。私分國有資產罪行動屬“集體私分”,在單元外部帶有普遍性和公開性。而貪污行動則帶有一個中性和隱秘性。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處罰
1、依據本條之規(guī)定,單元犯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對其間接擔任的主管職員和其余間接義務職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私分國有資產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貪污罪
1、將國有資產分配給單位領導成員(可能包括會計、出納)的;沒有相對合理根據地分配給單位部分成員的;(3)將國有資產作為個人財產分配給他人的。例如,國有公司、企業(yè)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改制過程中隱匿公司、企業(yè)財產,改制后的公司、企業(yè)中只有改制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人員或者少數職工持股,改制。前公司、企業(yè)的多數職工未持股的,對相關人員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特別應當注意的是,成立私分國有資產罪并不意味著排除貪污罪的成立。換言之,單位負責人的行為完全可能同時構成兩個犯罪,而且應當實行數罪并罰。例如,單位負責人雖然集體決定將國有資產按工資比例分配給員工,但同時決定單位領導的分配比例明顯高于其他員工的,對單位負責人應當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實行數罪并罰(高出部分為貪污數額)。

雖然單位負責人決定將國有資產分配給額外承擔了某項工作任務的人員,但同時分配給沒有承擔該項工作的負責人時,負責人也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根據刑法第396條的規(guī)定,犯上述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上就是深圳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講解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認定和懲罰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經濟犯罪律師排名網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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