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汽車電動三輪車與他人相撞致人重傷,電動車未按要求國家安全標準進行生產,生產商亦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以上人民對于法院對此案可以作出自己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肇事者吳某賠償訴訟原告景某62.2萬元,電動車技術制造有限公司需要承擔20%的責任,賠償15.5萬元。深圳交通事故律師帶您走進整體案件,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1、2018年3月26日左右,吳某駕駛電動三輪車途經海安某路段,由東向西向北轉彎時,為躲避路況行駛至道路西側,與同樣由北向南行駛通過該路段的景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兩車受損,景某受傷。交警大隊做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景某無責任。
2、傷后,景某被送醫院進行搶救、治療。出院后,景某昏迷不醒。醫院通過司法鑒定所作出分析鑒定意見書,鑒定研究結論為景某因交通安全事故致顱腦損傷,日常學習生活方式完全信息不能自理,構成一個一級傷殘。經核算,景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77.7萬元。
3、經鑒定,涉案電動三輪車不符合國家電動汽車標準,被認定為機動車。
4、景某女兒可以作為一種法定代理人將肇事人吳某與肇事車輛通過生產商某機動車進行制造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5、海安市人民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沒有吳某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未經國家許可生產并經主管部門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負事故全部責任。制造公司將機動車的技術規范應用于非機動車的生產和銷售。作為專業廠商,應該意識到這一點。因此,無論涉案車輛是否存在設計缺陷,主觀上都存在過錯。而且涉案車輛不允許由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生產,也不能在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制造公司的生產銷售行為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雖然責任認定書中沒有認定機動車制造公司的責任,但由于機動車的物理性能等因素,機動車的危險程度明顯高于非機動車,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也不排除涉案車輛的不合規因素。因此,機動車制造公司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查明的事實,酌情由機動車制造公司按照20%的過錯責任比例承擔景某的損失。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6、一審法院判決后,機動車進行制造有限公司員工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生產者承擔侵權責任,在這起案件中,涉案的三輪車不符合國家電動汽車標準,被視為機動車。但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不得生產,也不得在機動車管理部門登記,制造企業知情生產、銷售,有過錯,因此法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按時進行責任分配,判決機動車制造企業承擔20% 的賠償責任,有法律依據。

以上就是深圳交通事故律師針對于整體案件分析的整理,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其他的問題,還請咨詢深圳交通事故律師為您進行一對一解答。
| 深圳交通事故律師解析:保險公司協商與訴訟在交通事故中的應 | 深圳交通事故律師解析:無證駕駛與非法駕駛者的保險理賠權利 |
| 深圳交通事故律師解析:事故中涉及車輛改裝或違法行為的保險 | 深圳交通事故律師解析: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心理創傷賠償處理 |
| 證據鏈的法律拼圖——深圳交通事故律師解析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 深圳交通事故律師解析企業車輛事故中的刑事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