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之后辦公事出了事故,到底算不算工傷事故?下面就由深圳交通事故律師帶您走進整體的案件分析,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
小宇:老板,我撞了人,對方讓我賠錢,怎么辦!
老板:啊! 何時何地?
小雨: 正當我下班回家的路上,我剛剛為公司存完錢。
老板:所有的人都已經下班了,這不能算作是一種工作行為,補償費用要自己承擔。
小雨: 我在執行任務,單位應該負責!
1、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審結一起進行交通安全事故社會責任糾紛,認定小宇上述侵權行為不屬于執行職務犯罪行為,不應由公司需要承擔經濟責任,依法改判由小宇個人能力承擔保險額度不足導致部分的侵權賠償責任。
2、小宇是新知公司一個分公司的經理。2017年9月23日晚上下班的時候,他想反正他也要回家了,只要把分行的營運資金存入公司賬戶就行了。然而,他沒有想到他剛剛攢完錢,在回家的路上,發生了一起事故: 他開著一輛小貨車與走路的小趙相撞,造成小趙嚴重受傷,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找到了肇事的小宇。經鑒定,小趙傷構成六級殘疾。于是趙起訴小玉,新之和保險公司,要求他們依法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費用和損失,共計人民幣一百三十多萬元。
3、庭審中,小玉表示,事故發生時,他正在執行一項工作任務,本案中超出保險公司理賠范圍的賠償責任,應由其公司承擔。公司認為,小宇雖為公司員工,但事發時其駕駛行為與工作無關,不屬于職務行為,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4、一審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認為,小宇的存款管理行為在公司的職務授權內,小宇存款后的直接回家與其存款市場行為為一個國家整體,因此,小宇在事故情況發生時的駕駛人員行為是否屬于自己職務犯罪行為,故一審判決小趙的損失先由保險有限公司在保險制度范圍內賠償,不足的部分由公司需要承擔。欣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員工因不履行職責造成的侵權責任由員工承擔
5、辛志公司上訴說,事故發生時小宇不在值班,雖然小宇為單位存款的行為是值班,但事故發生時小宇已經完成了存款的行為,小宇已經在回家的路上了。小漁沒有在執行任務的情況下,發生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自己的侵權責任。
6、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雇主責任是一種無過錯替代責任,其適用范圍應受到法定要求的嚴格限制,不得隨意擴大或變更。是否執行工作任務是確定是否構成雇主責任的關鍵。
7、小宇為公司存入營運資金,可視為其管理任務的延續,但存款完成后,小宇脫離了當時的任務,選擇直接回家。 事故發生時,小宇的行為自由不受新智公司工作的限制,回家的行駛路線未因工作任務的執行而發生重大變化,造成特殊、嚴重的風險。 因此,小宇對小趙的侵權不符合《侵權責任法》關于“執行工作任務”的要求。
上海中級人民法院隨后作出上述修改。
法官說法
8、本案審判長李星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一條款是為了充分保護員工的個人利益而特別設置的。它與侵權責任法中的雇主責任具有不同的立法目的。即使根據這一條款,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傷害也不能完全認定為工傷,因此必須嚴格限定情形,不能因為這一條款而將通勤行為直接等同于工作行為。
9、雖然雇主的賠償能力通常比雇員個人的賠償能力強,但雇主應直接承擔賠償責任,這有利于實現對被侵權人的充分救濟。 但是,雇主的責任范圍不應一概而論,應允許企業在可預見風險的情況下承擔替代責任,并嚴格依法確定執行任務的事實要素。 雇主責任認定的一般理念應注意保護雇員利益與經營環境、侵權責任救濟與行為自由保護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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