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安全事故社會責任公司糾紛中,涉案車輛被認定為報廢或全損車輛后,受害人多向侵權人主張賠償其為車輛投保交強險保險費,事故車輛所投交強險的保險費是否也可認定為中國交通工程事故原因造成的財產經濟損失,對此司法工作實踐中發展存在問題爭議。深圳交通事故律師認為對于上述這種情況下保險費不宜簡單認定為受害人并非因交通運輸事故遭受的損失,受害人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應該從區分案件數據類型信息進行管理分析。下面就由深圳交通事故律師帶您走進案件
1、引起強制保險費需求的兩類情況:車輛報廢和車輛全損。
車輛全損和車輛報廢是不同分類標準下的概念。報廢汽車,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是指符合國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雖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的機動車。全損車是保險行業車輛損失的鑒定類型。目前沒有標準定義,也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一般通過簡單比較修理和施救費用之和與出險車輛的實際價值來確定。如車輛修理費、搶救費等。等于或高于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將被視為全損車輛。車輛報廢涉及國家對機動車強制報廢的規定。報廢車輛按照我國法律是不允許上路行駛的,需要依法辦理注銷手續。車輛全損是保險公司對車輛價值損失的確定。全損車輛修復后,符合上路行駛條件的,仍可繼續行駛,車輛可以買賣。
2、報廢車輛強制保險費能否認定為財產損失?
根據《機動車交通安全事故社會責任進行強制醫療保險制度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明確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如車輛因交通工程事故受損,達到了國家強制報廢的要求,車輛所有人必須將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行政機關作為交通企業管理工作部門需要辦理注銷登記。被依法注銷登記后,投保人可以有效解除機動車交通運輸事故主要責任強制保險服務合同,保險有限公司員工可以提高收取自保險產品責任意識開始之日起至合同關系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價值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故該剩余保險費并不影響必然選擇成為一個受害人因交通環境事故遭受的財產經濟損失。還有就是一種特殊情形,即當事人因侵權問題行為遭受了損害,車輛雖達到了報廢要求,但其一直未辦理車輛注銷手續和保險銷售合同解除手續,而是我們直接控制要求侵權人支付風險事故情況發生之日后的剩余保險費,筆者研究認為,當事人的該項請求能否予以政策支持,應分析受害人對于未辦理保險合同解除手續,未能自保險行業公司退回剩余保險費是否真實存在一定過錯。如受害人不存在過錯,其車輛又不滿足上路行駛條件,而無法充分享受生活實際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賠付請求權等合同權利,此時受害人為此車輛投保支付的保險費亦不能自保險集團公司退回,故可以認定為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受害人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的,筆者個人認為教師應當積極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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