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死于一場交通事故。不是近親屬的侄子和女兒能得到賠償嗎?日前,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某保險金23萬元。下面就由深圳交通事故律師帶您走進這場案件,希望這場案件可以然您清楚保險受益人的關系。
2019年6月5日,原告趙某駕駛其妻子鄭某名下的小型企業普通客車,行至內鄉大橋鄉某路段時,與騎自行車的周某發生發展交通安全事故,造成周某搶救無效或者死亡。事故風險發生后,經交警管理部門進行認定,雙方負此事故具有同等重要責任。趙某為了能夠及時得到安撫死者家屬,通過交警隊與死者家屬可以達成合作協議,賠償死者周某4個侄子女教育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3萬元。
原告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強制交通、商業和機動車損壞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內。 由于被告和被告未能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被告告訴法庭。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趙某將向死者的四個侄女支付二十三萬元賠償金,但這四人并非法律規定的死者近親屬,不屬于法定賠償權利人。根據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案件只能賠償原告支付的醫療費用和喪葬費等損失。
法院查明,周某生前只有兩個哥哥,父母和大哥在出事前已經去世。周未婚,無子女。因年事已高,除國家對特困人員給予補助外,均由其4個侄子、女兒贍養,平時由其侄子周某某共同生活,提供日常生活保障和疾病治療護理。
法院進行審理后認為,《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提出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民法典〉時間管理效力的若干問題規定》第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基礎事實引起的民事責任糾紛解決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我們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環境保護民事行為主體通過合法權益,更有利于提高維護建設社會和經濟市場秩序,更有利于弘揚傳統社會資本主義文化核心思想價值觀的除外。雖事發時的法律制度沒有得到明確將侄子女列為近親屬,但周某生前未婚且無子女,4個侄子女需要承擔了周某的贍養義務,周某生前跟隨侄子周某某共同工作生活,死后由4個侄子女操持了埋葬事宜。周某的死亡必然要求造成侄子女4人家庭財務費用的直接投資支出和經濟的喪失,精神上亦因周某死亡風險產生一種痛苦。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因此,本案的死亡賠償金等費用控制作為重要物質利益損失方面具有世界遺產的性質,死者周某的4個侄子侄女關系可以選擇成為賠償權利人,被告某保險有限公司信息應當支付原告23萬元保險金。
被告,一家保險公司,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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