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會做一些約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識,有些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協議。此類協議對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當對方違反此類約定時,無法追究其違約責任。那么深圳律師事務所下面就為你詳細介紹一下。

1、離婚后產生一定時間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人身權利。 公民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享有不受他人干涉的婚姻自由。 離婚協議規定的再婚限制因違法無效。
2、再婚后生活不得再生育一個子女
生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授予他人協商的限制。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中國生育保險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因素限制,違反了我國公民可以享有生育權的法律制度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人員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3.限制再婚后所生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在死者死后開始的一項權利。法定繼承人的資格只能由死者本人取消,不得受他人干涉。
除非被繼承人以遺囑形式取消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此,夫妻離婚時,限制一方再婚后所生子女的繼承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沒有實際意義。
4、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學生又不可以及時過戶
夫妻共有的財產由子女所有,作為禮物送給子女。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房地產捐贈應當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因此,如果離婚協議只同意給予子女財產而沒有及時辦理轉讓手續,任何一方的違約都可能導致子女今后無法獲得住房產權。
5. 商定的撫養子女費用應超過18歲
撫養子女是父母的一項法律義務,但這項義務是有時限的,也就是說,在子女年滿18歲之前,父母有義務撫養和教育子女,在子女年滿18歲之后,如果子女具有不受限制的民事行為能力,父母的法律義務就解除了。
孩子年滿18歲后,父母對孩子的幫助是自愿的,法律沒有強制限制。
此外,根據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發展條件有限,生活學習困難,也可以設計要求企業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自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實施以來,單位或居委會不再需要出具介紹信處理離婚協議,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程序大大簡化。 但在某些情況下,即使雙方同意,也不能通過協議辦理離婚手續。 那么在什么情況下我們不能就離婚達成一致呢? 具體說明如下。
一、哪些發展情況我們不能辦協議離婚
如果有以下發展情況,當事人是不能同時通過自己婚姻登記處辦理相關協議離婚手續的:
(1)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離婚一方只能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經醫院診斷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另一方只能提起離婚訴訟。
(3)如果雙方要求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上無法達成一致,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決糾紛,解除婚姻關系。
(4)當事人尚未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處不受理離婚申請。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存在的事實婚姻只能在法院離婚。 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男女可以自行解除同居關系。 不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辦理解散手續,雙方只有在財產或子女撫養費發生糾紛時,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5)雙方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結婚的。無論雙方能否達成協議,都只能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二、不能進行辦理相關協議離婚的情形
《婚姻登記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不再需要單位或居委會出具協議離婚介紹信,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簡化了手續。 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雖然離婚當事人愿意同意離婚,但由于某種原因,他們沒有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處理,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 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尚未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索賠等問題達成協議;
2.一方或者雙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精神異常的人;
3、結婚登記管理不是在國內企業辦理的。

深圳律師事務所: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夫妻二人在婚姻中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共同建設和睦、美滿的婚姻家庭生活,切莫因一時沖動讓雙方婚姻蒙上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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