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是指婚姻離婚當事人自愿就離婚的法律后果達成協議經有關部門批準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方式。 離婚協議公證是指為解除婚姻關系,證明夫妻雙方在撫養子女、財產處理等方面簽訂的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公證活動。 那么,離婚協議公證需要準備什么樣的材料呢? 深圳律師事務所為你詳細講解。
一、什么是離婚協議公證
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是證明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簽訂的關于離婚協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離婚協議必須自婚姻登記機關簽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二、離婚協議進行公證應提交什么不同材料
1、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2.雙方身份證明和戶口本;
3、結婚證(夫妻之間關系研究證明)或其他婚姻狀況進行證明;
4、財產所有權證明和債權債務證明;
5、子女情況的證明;
6、離婚協議文本和財產處置清單,協議內容應包括: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信息、結婚時間、離婚原因(離婚時間) ;離婚當事人、子女的同意和當事人關于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約定(如監護權、探視權、子女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 ,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狀況和夫妻雙方關于處分共同財產的約定; 夫妻關系期間的債權債務狀況和債權債務所有權協議;
7、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另外我們需要學生注意的是,雙方的約定,不得涉及第三人或侵害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逃避企業債務等規避這些法律的可能;約定的財產如果是一個房地產或車輛的,應當到相關的房地產公司管理工作部門或車輛信息管理會計部門可以辦理過戶手續。
協議離婚是指婚姻離婚當事人自愿就離婚的法律后果達成協議經有關部門批準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方式。 那么,可以達成多重離婚協議嗎? 在多次離婚協議的情況下,哪個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具體說明如下。
一、離婚協議有效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離婚協議是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經過協商達成的協議或意見。有效的離婚協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進行相應的民事權利管理能力和行為發展能力;
2、離婚的意思可以表示企業真實,且就財產進行分割、債務風險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3. 它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規定或公共利益
二、多份離婚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1、當事人雖然發展存在多份離婚協議,但最終未到民政管理部門進行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則多份協議均不具有中國法律制度效力。
無論離婚原因如何,為實現離婚目的,一方一般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做出適當的讓步,但簽訂離婚協議或財產分割協議,以當事人離婚登記或經人民法院同意調解離婚為前提。
當事人雙方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當事人一方悔改不履行原協議的,原離婚協議的離婚不符合,對當事人一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得作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2.在有多份離婚協議的情況下,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當事人往往會存有這樣一個教育誤區,認為在存在多份離婚協議的情況下,最后的一份肯定會發展具有相對較高的法律制度效力。其實不然,離婚協議因涉及夫妻身份社會關系的解除,與合同法所調整的平等參與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企業組織學生之間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訴訟權利保障義務勞動關系的協議有較大的不同。
深圳律師事務所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規定或當事人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本條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已通過協議方式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已向辦理離婚手續的民政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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