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彩田村被告人賈某與被害人劉某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劉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深圳福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2021年4月30日13時許,被告人賈某酒后到劉某母親家向劉某索要戶口本,并趁機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系,因劉某反抗且劉某處于月經期,被告人賈某強奸未遂。
深圳福田區離婚律師提示,主審法官趙某娟表示其從未審理過這樣的強奸案子,本著對案件負責的態度,主審法官趙某娟詳細地審閱了卷宗,該案中被告人賈某與被害人劉某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處于分居狀態,且劉某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婚姻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在此情況下,被告人賈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但該案不同于普通的強奸案子,考慮到被告人賈某與被害人劉某婚后育有兩個子女,孩子年齡尚小,如何把對孩子的傷害降低到最小也是審理該案時需要考慮的。主審法官趙某娟通過詢問被害人劉某,得知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人賈某長期酒后的家暴行為,兩人婚姻已無持續可能,但被害人劉某表示,二人畢竟曾為夫妻,并育有兩個子女,也為兩個子女著想,其對被告人賈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希望法庭能對被告人賈某從輕處罰,并提交了諒解書,二人的民事案件也已調解離婚。
彩田村離婚律師認為強奸罪的客體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性自主權。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負有特別義務的配偶,結婚證書不是丈夫強奸妻子的許可證。我國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強奸罪的犯罪主體之外,丈夫在非正?;虿环€定的婚姻關系中,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法官總結兩種情況,丈夫的行為可能構成強奸罪:
1、妻子已經提出離婚并進入法律程序,包括調解程序,這時丈夫使用暴力強行和妻子發生關系的,可以構成強奸罪。
2、丈夫教唆或者幫助其他男子強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構成強奸罪的共犯。
該案丈夫能否成為強奸妻子的犯罪主體?換句話說,丈夫違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關系,能否構成強奸罪?有人可能會認為他們是夫妻,這是他們自己的事,不可能是犯罪!究竟丈夫能否成為強奸妻子的犯罪主體呢?近日深圳福田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婚內強奸案。
法院審理
該案中被告人賈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通過庭審,被告人賈某認識到了自己行為是犯罪,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賈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準確。由于被告人賈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強奸未成,屬未遂,比照既遂依法可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賈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當時喝了點酒,也沒意識到這是犯罪,通過趙法官的釋法明理,我已經認識到了錯誤,一定改過自新”。宣判后被告人賈某服判,表示不上訴。 深圳福田離婚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