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在區域面臨征收,李先生認為補償不合理未簽拆遷補償協議,誰知征收方趁其上班之際將房屋強拆。李先生遂提起訴訟,本案中,李先生后續將如何維權?今天,深圳專業房產律師跟大家解讀這個案件。
李先生父親在河南某地擁有一套房屋,2017年其父親去世,李先生單獨繼承該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2018年3月,征收指揮部向李先生送達了“被征收建筑物及附屬物評估分戶報告單”。2018年4月4日,征收指揮部在沒有與李先生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也沒有公告補償決定的情況下,趁李先生上班之際,將其房屋強制拆除,導致房屋內物品全部損毀。
李先生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提供了征收方官網截圖、短信記錄以及監控錄像證明當地某單位的xxx在強拆現場,請求確認征收方強拆房屋的行為違法。征收方辯稱,房屋拆遷是由相關職能部門實施,其沒有直接參與。
法院認為,李先生所提供的上述證據,僅能證明其房屋系當地某單位xxx組織人員強拆,并不能證明該單位的xxx是征收方的工作人員或受征收方所委派或委托,且征收方認可該拆遷事實但否認參與了強拆,因此,征收方不屬于本案適格被告。法院裁定:駁回李先生的起訴。
李先生不服,向河南高院上訴,稱當地某單位的xxx工作人員為征收指揮部成員,其組織強拆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后果應由征收指揮部承擔,而征收指揮部是征收方為項目實施而設立的臨時機構,因此,最終應由征收方承擔責任。
河南高院認為,在征收涉案房屋的組織實施工作已經啟動的情況下,在當地某單位任職的xxx作為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指揮部成員,組織相關人員拆除涉案房屋,應視為執行指揮部公務的行為,而非其個人行為或者執行其任職單位的職務行為。因此,河南高院裁定撤銷一審法院的裁定,并指令由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后,認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告征收方不具有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法定職權,即使補償決定生效后需要強制執行的,也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征收方沒有提供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除涉案房屋的相關證據,應視為沒有證據,因此判決,確認征收方拆除案涉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深圳專業房產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關于“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規定,征收方應為涉案房屋強制拆除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征收機關相對被征收人具有優勢地位,在行政訴訟中,征收機關應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本案中,征收方雖主張該強制拆除行為系由其相關職能部門實施,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該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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