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說
孫的上訴請求:1。變更一審判決第一項是涉案房屋屬于孫,孫支付張的房屋折價96萬元;
事實和原因:在夫妻關系存在的17年里,張沒有穩(wěn)定的收入,家庭費用完全依賴于孫子。基于這一事實,考慮到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原則,孫主要享有夫妻共同財產。首先,孫提供了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財產是雙方購買的新房子,孫為房屋裝修提供了主要作用。結合孫的收入和貸款償還,孫在北京沒有其他住房,所涉及的財產應歸孫所有。按6:4的比例確定房屋折扣明顯更符合本案的事實和常識,更符合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3.在本案中,原法院認定的孫轉讓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不存在。原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楚,適用法律錯誤。雖然銀行賬戶有多個取款記錄,但孫沒有提供相應的解釋。雖然孫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表明孫的共同財產不能轉讓。
被告辯稱
張辯說,孫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法院依法駁回他的上訴。一審法院認定,孫的財產轉讓沒有確定張對家庭的貢獻。由于年齡和身體原因,張無法繼續(xù)工作,也沒有收入來源。孫沒有履行夫妻之間的輔助義務。張沒有過錯。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無過錯的一方應當予以照顧,并給予張賠償。財產是張婚前的個人財產。孫只能共同償還貸款部分。一審法院目前價值的一半是錯誤的。
張的上訴請求:1。一審判決第一項被撤銷,改為支付孫90萬元;事實和;事實和原因:1。一審判決中的房屋折扣明顯過高。一審中,雙方承認涉及的房屋價值為240萬元,但一審未考慮首付和部分貸款,也未對孫隱瞞財產和轉讓財產采取任何處罰措施;孫轉讓共同財產的金額尚未確定。在孫的銀行卡上,孫于2019年7月分三筆取款13萬元,明顯屬于轉讓財產。
孫辯稱,他不同意張的上訴。房子是婚房。過去,張承認是一人一半。裝修也是孫做的,費用也是孫做的。按照照照照顧女人的原則,房子應該屬于孫。孫沒有轉讓夫妻共同財產。一審認定這是錯誤的。
法院查明
孫某向一審法院起訴:1.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一號的張某名下的房屋;
張向一審法院反訴:1。孫名下銀行賬戶存款16萬元(含孫轉讓存款13萬元)。因孫涉嫌轉讓財產,張應享受上述16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03年3月4日,孫某與張某原夫妻登記結婚,2019年10月25日被一審法院調解離婚。雙方未生育,婚姻期間于2019年7月分居。
房地產問題
北京市通州區(qū)1號房屋(以下簡稱×房屋)為商品房,以張的名義登記,現由張實際居住使用。審判期間,雙方同意該房屋的市場價值為240萬元。2002年12月20日,張婚前購買×房,總價169243元,首付39243元。剩余購房款由張于2002年簽訂了個人購房貸款合同。
孫主張×房子是雙方為結婚購買的,首付是兩人共同出資的,房屋裝修也是由他們提供的。
2019年,孫某從名下賬戶中分為三筆13萬元,孫某辯稱用于租房。購買日用品和家具,支付律師費等消費,
其他661580元的支出下落不明。
一審法院認為,對于×房屋,由于婚前購買,以張的名義登記,婚后共同償還貸款,因此張應賠償孫,一審法院將結合當前房屋情況,雙方共同支付。房屋購買價格、房屋現值等因素,確定賠償金額。孫聲稱,該房屋的首付款由兩人共同出資,因為沒有證據證明,一審法院將不予采納。對于上述房屋。一審法院按照照照照顧婦女的原則進行了分割。對于孫2019年提取的13萬元,孫辯稱用于租賃。購買日常必需品和家具。支付律師費和其他消費,結合提交的證據,雙方分居和訴訟離婚,一審法院接受,張說孫不接受轉讓財產的主張。對于孫661580元的其他費用。一審法院有理由相信孫正在轉讓夫妻的共同財產,并考慮其他提取的日常生活。
裁判結果
判決如下:1。北京市通州區(qū)1號以張的名義登記的房屋屬于張,張向孫支付賠償1.2萬元;2.駁回孫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深圳離婚房產律師分析
本案的爭議在于法院是否合理分配所涉及的房屋。一點如下:
關于所涉及的房屋。所涉及的房屋的購買合同和相應的貸款合同由張婚前簽訂。房屋以張的名義登記。一審法院確定所涉及的房屋屬于張,對于雙方婚后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根據房屋的現狀。還款情況。房屋的購買價格。房屋的現值等因素,考慮到雙方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婦女的原則,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金額也是合理的,法院予以確認。孫聲稱所涉及的房屋應歸其所有,張聲稱賠償金額過高,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孫名下的存款。法院證實,雙方對銀行卡的取款和余額沒有異議。張聲稱,13萬元的取款是孫轉讓的財產。孫在一審中解釋了這一點。一審法院結合案件證據。雙方分居和婚姻關系的變化接受了孫的主張。法院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和孫在此期間轉讓財產的行為,確定雙方的分割金額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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