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原告俞(男)和被告朱(女)于2016年4月13日登記結婚。2016年2月27日,原告花了265萬元買了一棟房子。2016年2月底。4月17日,他分別將20萬元和60萬元從原告賬戶轉賬給賣方,余185萬元向銀行貸款。主要貸款人是俞。截至2018年4月21日,余179萬元的貸款尚未償還。2016年6月取得房屋產權,產權以雙方名義登記。2016年7月,雙方同意離婚,并簽署了自愿離婚協議。明確約定:共同購買房屋和貸款屬于男方;各自的債務和存款由雙方處理;沒有其他爭議。
2017年12月,俞某起訴要求確認上海某房屋產權歸自己所有,朱某配合辦理轉讓。
朱不同意這一點,認為:1。購房首付40萬元為現金給原告,然后由原告轉讓給賣方;2.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部分的協議表示權利義務不一致,協議中的房屋所有權協議無效。認為房地產物權變更登記有效,因為離婚協議未經產權登記變更,協議無效;3。當時,他非常生氣,違真實意思,在原告的欺詐下簽署詐下簽署,協議無效;4。雙方口頭同意離婚協議,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給被告房屋折價80萬元。5.2017年12月,他致信原告,表示不同意房屋歸原告個人所有,撤銷贈與其一半的產權,這是他對離婚協議的協議。綜上所述,要求法院確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余貸款為480萬元,扣除原房屋估價。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1。被告主張購房首付40萬元以現金支付給原告,因為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不接受;2。被告聲稱離婚協議是在欺詐下簽署的,違反了其真實意圖,因為它沒有提供欺詐證據,不接受;3.被告聲稱,2016年7月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時,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給被告的房屋折扣80萬元沒有提供證據,難以接受;4.被告聲稱離婚協議是贈與合同的爭議,并在訴訟中要求撤銷贈與。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是財產的分割意見,不是贈與合同,法院難以接受;5.被告聲稱離婚協議的內容無效是被告對離婚協議中權利義務的不一致理解和對物權法的解釋有偏見,不予接受。
判決如下:上海浦東新區以雙方名義登記的房屋歸俞所有,被告朱協助配合俞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案例分析
上述案件似乎是要求履行離婚協議的糾紛,但從被告的陳述和辯護來看,這實際上是對離婚后財產分割的反悔,是一場涉及離婚協議變更的糾紛。
離婚協議的履行一般是對方對財產分割的反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和第九條男女雙方在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未發現欺詐行為。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深圳離婚房產律師點評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在離婚時簽署離婚協議,有些影響后續財產,有些影響后續財產如何分割,有些協議本身對財產分割有歧義,有些離婚協議對財產協議不詳細,因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1.注意訴訟時效
離婚后一年內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和約定的。
但是,如果一方在離婚后發現離婚時隱藏、轉讓、出售、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試圖占有另一方財產,則可以自發現之日起三年內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注意收集證據。
無論什么類型的案件,證據都是案件的支撐點,所以如果你要求改變。取消,或者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我們都應該注意證據收集,這方面可能需要咨詢專業人士看看如何收集證據。
3.認真簽署協議
老話題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應謹慎,以避免歧義和未詳細的部分。建議咨詢專業人士或代理,以便一些非理性離婚或缺乏法律知識的人能夠盡可能彌補可能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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