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何區分和識別戀愛期間的貸款和禮物呢?對方需要退貨嗎?讓深圳市民間借貸律師帶你來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件情況
李告訴法院:2020年9月,原告李在濟寧市做生意期間,在KTV遇到了被告崔,雙方建立了戀愛關系。在此期間,被告崔某1利用雙方關系以各種名義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原告李某以微信.支付寶轉賬.銀行匯款.現金支付方式給被告崔某1,被告崔某1借用原告李某某的賬戶消費和偷信用卡,通過上述方式,被告在兩個月內花費原告109665元。
原告李某立即終止了與崔某1的戀愛關系,并要求返還上述貸款。被告崔某1拒絕返還。由于被告崔某16歲但仍未成年,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崔某1的法定代理人崔某2。徐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崔某1辯稱,原告不承認原告的事實和理由,原告自愿轉賬為其消費,也不屬于貸款。崔某2。徐某共同辯稱,不承認原告的事實和理由,認為被告崔某1沒有偷信用卡的事實,認為雙方在愛情期間微信轉賬。銀行匯款屬于共同消費,不屬于貸款性質,不應返還。

法院審理
法院發現被告崔某1,女,2004年出生。2020年9月,原告李與被告崔建立了戀愛關系。
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起,原告李某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銀行匯款等方式向被告崔某1轉賬73554元。后來,原告李某與被告崔某1分手。原告李某提出,被告崔某1的費用是向原告借款,但未能提起訴訟。在本案中,原告李某與被告崔某1戀愛期間,原告在短短兩個月內向被告轉賬消費超過10萬元。結合雙方的經濟實力和消費水平,金額遠遠超過了戀愛期間的必要費用,上述金額并非全部由李某主動贈與,
因此,法院確認原告李某與被告崔某1有貸款關系。關于貸款金額的確認,雖然原告的轉讓有憑證,但應綜合確定貸款金額,結合原告的轉讓事實、雙方的關系程度和戀愛期間的共同成本:
(1)對被告崔某1說給朋友治病。給姐姐買鋼琴.給爺爺治病.還朋友欠款.轉給崔某1的父親崔某2的銀行賬戶等貸款。被告崔某1未否認上述貸款事實,貸款總額為4.5萬元。
(2)對于原告向被告崔某1的微信轉賬,有1314元.520元的生日轉賬,2500元的雙11轉賬,5200元的朋友圈。雖然沒有轉賬附言,但基于社會常識,可以確定原告是維持愛情關系的一般禮物,不支持原告的這部分費用。
(3)原告自愿轉賬的零花錢2600元,雙方共同消費的31280元,不能認定為貸款,不予支持。
(4)原告提供證據的被告盜竊支付寶19251元。當被告崔某1不承認時,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崔某1消費,更不用說貸款了。
(5)原告無理由將2000元轉讓給被告崔某1,不能提供貸款或支持;被告不承認原告單方面陳述的貸款理由,也不支持原告無其他證據支持的貸款。
由于被告崔某1系18歲以下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的收入來源,法官組織被告崔某1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
被告崔某1的父母在向雙方解釋后,理解并承認了部分貸款事實的存在,最終促進了調解,確定了調解金額,從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角度來看,被告崔某1的父母應承擔返還責任。
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作出民事調解書:
1.被告崔某2.2022年1月10日前,徐某向原告李某支付4.5萬元。
2.如果被告崔2。徐未能如期償還全部利息,應向原告李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期限自2021年7月10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3.原告和被告沒有其他爭議。在確定貸款或贈與時,應綜合考慮戀愛期間的貸款。一般來說,基于情感培養的貸款程序并不完善。當被告否認存在貸款時,存在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原告在戀愛期間提供轉賬憑證,被告不能合理解釋轉賬并提供證據的,視為被告未完成舉證義務,不能否認雙方在戀愛期間未完善貸款程序的存在。
貸款或贈與的確定應綜合考慮,包括戀愛關系的程度.轉賬附言.金額的特殊含義.費用等,合理區分贈與和貸款。

案例解讀
贈與是贈與人將其財產免費贈與給受贈人的行為,受贈人接受。戀愛期間,特別是婚約期間的財產贈與,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是建立婚姻關系,這是一種有條件的贈與。有條件的贈與僅在有條件的成就時生效。有條件的,贈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當返還贈與。
戀愛期間的禮物和貸款既不同又相關。夫妻之間的財產贈與很常見,很容易混淆貸款和贈與。當男女結束戀愛關系時,很容易發生財產糾紛。法律保護是基于戀愛期間形成的財產關系,但當事人應當履行相應的舉證責任。
戀愛期間提倡貸款。鑒于關系的特殊性,在相互轉賬時應有明確的轉賬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確認轉賬性質。
戀愛期間花費金額的性質:
在不能證明是婚姻的情況下,合理范圍內的較小金額應視為一般贈與,可包括以下情況:
1.日常生活中價值較小的禮物,如買衣服、包包、請客吃飯等,
2.情人節、七夕節、生日、紀念日等特殊日期的財產;
3.520.521.1314等特殊金額。
以上可推定為雙方表達愛意、培養感情的贈與財產。贈與人一經交付,不能要求返還。
對于房地產、汽車或大量現金、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轉賬等貴重物品,可以推定為彩禮,并承擔返還責任。
對于一些沒有明顯意圖的小額轉讓行為,也沒有表明轉讓行為是貸款或有條件的贈與,法院將根據雙方的共同生活情況確定。
對方辯稱共同生活期間發生的共同消費的,法院一般不承認費用,也不支持返還;因愛情關系或同居關系終止,當事人以同居為由提出以青年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為由抵消的辯護不予支持。在司法實踐中,部分財產贈與需要根據贈與人的財產狀況和進行分析和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免費贈與財產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的,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七條貸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返還貸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條貸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