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涉嫌犯罪,如何處理財產轉讓?深圳債務律師為你解答。
2016年至2018年,馬多次通過私人貸款向趙借款,共貸款430萬元。2019年初,趙要求馬還款。馬與趙達成協議,將馬名下的一輛車以3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趙,以抵銷30萬元的欠款。雙方隨后辦理了汽車所有權轉讓登記。2019年7月,馬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而被公安機關調查。公安機關凍結了馬的銀行賬戶,并在事件發生前查封了馬轉讓給趙的汽車。那么,由于債務人涉嫌犯罪,轉讓的財產應該如何處理呢?在這種情況下,趙能否申請公安機關終止對汽車的查封,并要求公安機關返還汽車?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發現犯罪嫌疑人以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產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定其他權利負擔的,依法查封、扣押、凍結:(一)他人知道是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產;(二)其他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免費或者取得上述財產的;(三)其他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非法犯罪活動取得上述財產的;(四)其他人以其他惡意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根據本案的事實,趙不知道,當馬涉嫌非吸煙時,他以30萬元的合理價格購買了馬的車,并辦理了轉讓登記,善意取得了車的所有權。因此,本案涉及的車輛不屬于公安機關應當查封的財產。
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財產處置的意見》第六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返還受害人的合法財產,不損害其他受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由于涉及的汽車是趙的合法財產,所有權明確,返還汽車不影響其他受害人的利益和訴訟,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汽車返還給趙。深圳債務律師
深圳債務律師以案析法:死亡賠償金可作為遺產清償死者生前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