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那么在學校與同學玩鬧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自己的孩子與其他的小伙伴玩鬧過程中受傷了之后怎么呢?家長如何才能使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呢?下面就由深圳醫療律師為您解析故意傷害案件。
【案情】
15歲的陳某在學校下樓梯時,他的同學魏某故意伸出腿絆倒了陳某,導致陳某的肋骨和右腿骨折。學校第一時間送他去醫院治療;在住院期間,魏的父母預付了部分醫療費。事發后,魏的父母與學校就如何承擔責任發生了爭執。
【分歧】
對于作為本案中陳某受傷的損失應由誰進行承擔,有兩種方式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魏的父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其原因是:魏某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行為直接造成陳某的傷害,魏某作為監護人的父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魏的父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原因如下: 魏某是直接侵權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陳某的人身傷害是魏某侵權行為造成的,這表明學校作為一個教育機構,對魏某未盡到應有的管理職責,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評析】
我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魏某實施了侵權問題行為,致使陳某的人身權益遭受嚴重損害,其侵權行為與損害社會后果有直接進行因果關系,魏某的行為對陳某的受傷存在一定過錯,符合企業一般侵權主體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網絡侵權產品責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無民事活動行為能力人、限制我國民事經濟行為管理能力人造成影響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所以魏某作為一種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魏某父母來承擔侵權精神損害國家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或者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或者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由此可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或其一生中遭受人身傷害的,應由陳某及其父母出具證明,證明教育機構有過錯。 本案中,受害方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有過錯,學校在陳某受傷后盡快將其送往醫院治療,并履行了相應的管理責任。 因此,學校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總而言之,陳某受傷的損失應由魏某的父母承擔,學校不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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